如何依法严惩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

时间: 2019-10-0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686

近年来,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民警的执法权威,还有可能挫伤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笔者建议正确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对各种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准确定性,依法进行严惩,从而更好地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笔者认为,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正确理解依法执行职务

执行职务必须合法,既包括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实体方面,人民警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就是越权。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程序方面,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也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查验居民身份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即使民警已经规范着装,也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又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传唤违法嫌疑人,书面传唤的必须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民警在日常执行职务中未遵守上述有关要求,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的待机状态。就一体性或连续性的职务行为而言,不能将其行为分割、分段考虑,进而分别判断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而应从整体上认定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即使外观上暂时中断或偶尔停止,也应认为是职务的执行过程中。

阻碍执行职务的方式

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警察的人身,也可以是人民警察使用的警用装备,如砸坏警用车辆、警械、武器等。阻碍的方式一般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行为人的车辆堵塞了正在执法执勤的警用车辆,在民警告知其正在执行职务,要求行为人将车辆挪开后,行为人拒不挪车的,同样构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

“暴力”和“威胁”

“暴力”和“威胁”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两种手段。这里的暴力,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对民警人身进行伤害,一切可以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职务的外来影响力都可能是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如采取锁门等方式对民警进行非法拘禁的,病、残、孕等人员强行拦住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不准通行等,都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这里的威胁,既包括以民警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格权、名誉权对民警进行威胁,也包括以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对民警进行威胁,例如威胁要炸桥、杀人、堵路等。为阻碍民警顺利执法,以自杀、自伤等方式相威胁的,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正确适用法律严惩妨害公务行为

处理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要灵活运用法律,除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阻碍执行职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并依法从重处罚外,还可以运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相关的罪名进行处罚。

1、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的,可以寻衅滋事进行行政处罚,最多可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于耍威风、显能耐或酒后滋事随意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可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造成民警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 廖海涛  丰都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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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严惩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

近年来,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现象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民警的执法权威,还有可能挫伤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笔者建议正确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对各种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准确定性,依法进行严惩,从而更好地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笔者认为,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正确理解依法执行职务

执行职务必须合法,既包括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实体方面,人民警察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就是越权。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分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程序方面,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也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查验居民身份证,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即使民警已经规范着装,也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又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传唤违法嫌疑人,书面传唤的必须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的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民警在日常执行职务中未遵守上述有关要求,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执行职务不仅包括正在执行职务,而且包括将要开始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以及与执行职务密切相关的待机状态。就一体性或连续性的职务行为而言,不能将其行为分割、分段考虑,进而分别判断其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而应从整体上认定职务行为的开始与终了,即使外观上暂时中断或偶尔停止,也应认为是职务的执行过程中。

阻碍执行职务的方式

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警察的人身,也可以是人民警察使用的警用装备,如砸坏警用车辆、警械、武器等。阻碍的方式一般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行为人的车辆堵塞了正在执法执勤的警用车辆,在民警告知其正在执行职务,要求行为人将车辆挪开后,行为人拒不挪车的,同样构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

“暴力”和“威胁”

“暴力”和“威胁”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两种手段。这里的暴力,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对民警人身进行伤害,一切可以使民警无法正常执行职务的外来影响力都可能是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如采取锁门等方式对民警进行非法拘禁的,病、残、孕等人员强行拦住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不准通行等,都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这里的威胁,既包括以民警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格权、名誉权对民警进行威胁,也包括以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对民警进行威胁,例如威胁要炸桥、杀人、堵路等。为阻碍民警顺利执法,以自杀、自伤等方式相威胁的,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正确适用法律严惩妨害公务行为

处理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要灵活运用法律,除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阻碍执行职务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并依法从重处罚外,还可以运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相关的罪名进行处罚。

1、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的,可以寻衅滋事进行行政处罚,最多可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于耍威风、显能耐或酒后滋事随意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可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造成民警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 廖海涛  丰都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