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生个孩子讨还未果向法院起诉

时间: 2019-12-26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305

刁大壮和梅小娥结婚多年,年逾四十,却膝下无子。2016年11月,梅小娥在四川一家洗浴城工作时与22岁的钟小红相识。当时钟小红已怀胎七月,由于未婚先孕,为避免风言风语,便与梅小娥商议,由梅小娥照顾其待产,以梅小娥的名义在医院生下女儿。孩子出生后取名刁小蝶,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均载明女婴系刁大壮、梅小娥之女。此后,刁小蝶一直随刁大壮、梅小娥生活。

钟小红离开之后舍不得女儿,心中后悔不已,渴望挽回母女之情,而梅小娥早已将刁小蝶视为己出,拒绝将刁小蝶送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钟小红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刁小蝶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刁大壮、梅小娥与刁小蝶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日前,江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钟小红提交了录音记录、通话记录、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刁小蝶是其亲生女儿。而刁大壮、梅小娥则拒绝到庭接受询问,更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刁大壮、梅小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应由刁大壮、梅小娥承担不利后果。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钟小红与刁小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刁大壮、梅小娥与刁小蝶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宣判后,刁大壮、梅小娥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汪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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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生个孩子讨还未果向法院起诉

刁大壮和梅小娥结婚多年,年逾四十,却膝下无子。2016年11月,梅小娥在四川一家洗浴城工作时与22岁的钟小红相识。当时钟小红已怀胎七月,由于未婚先孕,为避免风言风语,便与梅小娥商议,由梅小娥照顾其待产,以梅小娥的名义在医院生下女儿。孩子出生后取名刁小蝶,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均载明女婴系刁大壮、梅小娥之女。此后,刁小蝶一直随刁大壮、梅小娥生活。

钟小红离开之后舍不得女儿,心中后悔不已,渴望挽回母女之情,而梅小娥早已将刁小蝶视为己出,拒绝将刁小蝶送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钟小红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刁小蝶存在亲子关系,同时确认刁大壮、梅小娥与刁小蝶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日前,江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钟小红提交了录音记录、通话记录、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刁小蝶是其亲生女儿。而刁大壮、梅小娥则拒绝到庭接受询问,更拒绝进行亲子鉴定。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刁大壮、梅小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证据规则,应由刁大壮、梅小娥承担不利后果。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钟小红与刁小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刁大壮、梅小娥与刁小蝶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宣判后,刁大壮、梅小娥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汪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