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法院发布破坏林业资源典型案例

时间: 2020-03-12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35

本网讯(通讯员 向存丹 黄洋 付丽姝)3月11日,市二中法院发布了多个破坏林业资源典型案例,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市二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2019年辖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涉及破坏林业资源的案件共99件,占环资刑事案件四分之一强。其中,滥伐、盗伐林木属于破坏林业资源的“高发地”,其中滥伐林木罪81件,盗伐林木罪为11件;其余案件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案件。

案例1

砍伐3株红豆杉获刑3年

2015年9月,被告人颜某志因需木料做家具,遂请求被告人颜某仕、刘某帮其砍伐位于梁平区某镇某村自家园场内的1株红豆杉。后颜某志得知其砍伐的树木可以卖钱,伙同颜某仕、刘某将同村村民共有山林内的2株红豆杉砍伐并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将所得价款均分。涉案的3株树木为野生的南方红豆杉,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志、颜某仕、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非法采伐3株野生红豆杉,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三年及两年零六个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颜某志、颜某仕的处罚并无不当,因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行为且主动进行生态修复,故对其改判缓刑。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志、颜某仕、刘某三人共同非法采伐3株国家Ⅰ级野生保护植物红豆杉,对珍贵野生植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三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例2

非法移栽红豆杉

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重庆市梁平区某村村民蒋某园场内的1株红豆杉,采挖后移栽自家花园内。后张某某得知另一处山上也有1株红豆杉,遂于同年3月19日深夜独自上山采挖,在采挖过程中被当地村委会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的2株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伐2株野生红豆杉,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张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主动申请进行生态修复,并与当地林业局、政府、村民委员会达成《生态修复协议》,按约定主动履行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并已在环境受损地栽种90株黄桷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有别于砍伐等常见的采伐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二审中,主动申请生态修复,积极履行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遂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改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虽然张某某采挖野生红豆杉的目的是想移栽,但其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的自身体质属性,损害了原始生态价值,并造成了2株红豆杉枯死的后果,其行为仍然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从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当地的生态法益,也对当地的生态保护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故二审法院依法对其改判缓刑。

案例3

国有林场内多次盗伐林木

法院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间,被告人邵某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国有林场内盗伐杉木,共盗伐杉木23株。2019年1月10日,邵某盗伐杉木后被林场管护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次日,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12.71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邵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国有林场内盗伐林木,触犯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减损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的功能,应当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案例4

购买他人自留山林木

未办理许可证滥伐被判刑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杜某购买了同村村民宋某、谭某自留山上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人员对上述自留山林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经勘验,杜某砍伐马尾松155株,共计活立木蓄积48立方米。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被告人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杜某系累犯等的犯罪情节,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6000元。宣判后杜某未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中,杜某购买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其购买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杜某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人员对购买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进行采伐,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5

申请了采伐许可证

超量、超范围采伐仍构成犯罪

被告人梁某为自建房屋,于2018年7月下旬在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农业服务中心申办了18立方米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伐工在自家自留山林中砍伐马尾松64株,杉树393株,并先后将150余根杉树檩子、5立方米马尾松原木销售给他人,获利5500元。经巫溪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梁某滥伐林木蓄积共计28立方米。梁某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采取积极的措施,在滥伐林木的地块补种了核桃树苗200余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非法变卖的木材款,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按许可证的采伐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林木出售获利,其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8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梁某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采取补种的方式恢复生态,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中,梁某虽然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梁某在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在林地受损地块补种200余株树苗,对生态修复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6

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而予以运输构成犯罪

2015年6月至8月,李某先后向熊某和朱某购买了其山林中的树木,并与被告人黄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黄某负责替李某运输木料,价格130元每立方米,并联系好砍树工人和买家。随后,李某组织工人在熊某和朱某的山林滥伐华山松和马尾松108.996立方米。黄某明知李某砍伐熊某和朱某的108.996立方米林木系滥伐的,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分8车将以上木料全部运输至巫山县某木材加工厂。2016年10月10日,黄某被巫山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本案中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获利6000余元。黄某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32000元并退缴非法所得6000元,并自愿出资22000元修复库区生态环境。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共计108.99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二、对其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运输活动。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本案中,黄某明知李某滥伐林木而予以运输,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因黄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积极修复生态,故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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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法院发布破坏林业资源典型案例

本网讯(通讯员 向存丹 黄洋 付丽姝)3月11日,市二中法院发布了多个破坏林业资源典型案例,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市二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2019年辖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涉及破坏林业资源的案件共99件,占环资刑事案件四分之一强。其中,滥伐、盗伐林木属于破坏林业资源的“高发地”,其中滥伐林木罪81件,盗伐林木罪为11件;其余案件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案件。

案例1

砍伐3株红豆杉获刑3年

2015年9月,被告人颜某志因需木料做家具,遂请求被告人颜某仕、刘某帮其砍伐位于梁平区某镇某村自家园场内的1株红豆杉。后颜某志得知其砍伐的树木可以卖钱,伙同颜某仕、刘某将同村村民共有山林内的2株红豆杉砍伐并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将所得价款均分。涉案的3株树木为野生的南方红豆杉,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志、颜某仕、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非法采伐3株野生红豆杉,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三年及两年零六个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颜某志、颜某仕的处罚并无不当,因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行为且主动进行生态修复,故对其改判缓刑。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志、颜某仕、刘某三人共同非法采伐3株国家Ⅰ级野生保护植物红豆杉,对珍贵野生植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三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例2

非法移栽红豆杉

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重庆市梁平区某村村民蒋某园场内的1株红豆杉,采挖后移栽自家花园内。后张某某得知另一处山上也有1株红豆杉,遂于同年3月19日深夜独自上山采挖,在采挖过程中被当地村委会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的2株树木为野生南方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采伐2株野生红豆杉,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张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主动申请进行生态修复,并与当地林业局、政府、村民委员会达成《生态修复协议》,按约定主动履行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并已在环境受损地栽种90株黄桷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有别于砍伐等常见的采伐行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二审中,主动申请生态修复,积极履行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遂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改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虽然张某某采挖野生红豆杉的目的是想移栽,但其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的自身体质属性,损害了原始生态价值,并造成了2株红豆杉枯死的后果,其行为仍然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从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当地的生态法益,也对当地的生态保护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故二审法院依法对其改判缓刑。

案例3

国有林场内多次盗伐林木

法院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间,被告人邵某多次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国有林场内盗伐杉木,共盗伐杉木23株。2019年1月10日,邵某盗伐杉木后被林场管护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次日,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12.710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邵某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国有林场内盗伐林木,触犯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减损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的功能,应当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案例4

购买他人自留山林木

未办理许可证滥伐被判刑

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杜某购买了同村村民宋某、谭某自留山上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人员对上述自留山林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经勘验,杜某砍伐马尾松155株,共计活立木蓄积48立方米。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被告人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结合杜某系累犯等的犯罪情节,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6000元。宣判后杜某未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中,杜某购买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其购买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杜某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杜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人员对购买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进行采伐,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例5

申请了采伐许可证

超量、超范围采伐仍构成犯罪

被告人梁某为自建房屋,于2018年7月下旬在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农业服务中心申办了18立方米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伐工在自家自留山林中砍伐马尾松64株,杉树393株,并先后将150余根杉树檩子、5立方米马尾松原木销售给他人,获利5500元。经巫溪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梁某滥伐林木蓄积共计28立方米。梁某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采取积极的措施,在滥伐林木的地块补种了核桃树苗200余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非法变卖的木材款,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按许可证的采伐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林木出售获利,其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8立方米,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梁某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采取补种的方式恢复生态,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本案中,梁某虽然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梁某在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在林地受损地块补种200余株树苗,对生态修复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6

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而予以运输构成犯罪

2015年6月至8月,李某先后向熊某和朱某购买了其山林中的树木,并与被告人黄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黄某负责替李某运输木料,价格130元每立方米,并联系好砍树工人和买家。随后,李某组织工人在熊某和朱某的山林滥伐华山松和马尾松108.996立方米。黄某明知李某砍伐熊某和朱某的108.996立方米林木系滥伐的,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分8车将以上木料全部运输至巫山县某木材加工厂。2016年10月10日,黄某被巫山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某本案中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获利6000余元。黄某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32000元并退缴非法所得6000元,并自愿出资22000元修复库区生态环境。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共计108.99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二、对其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运输活动。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本案中,黄某明知李某滥伐林木而予以运输,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因黄某有自首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积极修复生态,故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