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严惩妨害国境检疫违法犯罪

时间: 2020-03-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362

▶3月25日,上海边检从虹桥边检站调配180名警力支援浦东机场口岸一线,进一步整合优化口岸疫情防控力量,合力承担防范境外疫情输入风险任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输入性风险加剧,“两高”明确应严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月24日,针对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构成数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 主体

外国人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也应追责

此前,北京、郑州等地发生了多起境外输入病例因隐瞒实情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情况,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如何适用?

上述负责人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16日,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此外,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因此,上述负责人称,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关键词 处罚

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可能构成多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何区别?

上述负责人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从涉及传染病类别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当前,新冠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上述负责人称,因此,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上述负责人还介绍,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 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应防止超期羁押

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如期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记者关注到,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注重办案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既要严格依法,也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上述负责人称,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上述负责人称,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审理。同时,要切实注意防止超期羁押。

“对于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临近可能判处刑罚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庭审理的,应当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及时开庭审理;条件具备,案情适宜的,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开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负责人表示。

关键词 物价

疫情风险较低地区哄抬物价应审慎入刑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案件引发关注,此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应如何把握?

根据上述《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负责人称,由于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难以简单地以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等作出“一刀切”的量化规定,需要综合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涨价幅度、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情况,同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妥当判断。

例如,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相反,对于利用物资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在疫情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特别是对市场供应紧张的物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相反,在疫情风险等级较低的地区,随着相关物资市场供应紧张程度缓解,对于哄抬物价的行为要尽量给行政处罚留有足够空间,确保刑罚的审慎适用,即使要给予刑罚处罚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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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无国籍之分

□刘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联合答记者问时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属地管辖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外籍人员不享有治外法权,属地管辖原则亦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当下,境外疫情呈现多点多地的暴发态势,大量人流通过涉外口岸入境,而且已经出现境外输入的关联病例,及时利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妨害国境检疫行为十分必要。

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但是在“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申惩治妨害检疫无国籍之分恰逢其时,这样的宣告无疑会对极少数企图妨害国境检疫者形成强大威慑,国籍绝对不能成为逃避检疫、简化程序、变通隔离的挡箭牌、通行证,特别是要防止外国籍成为戳破疫情防控网的利刃,这关乎法律的尊严和制度的自信,更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积极主动配合国境检疫必须成为对所有入境人员的起码要求,入境我国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疫情防控人员的安排,对于不愿意配合的入境人员,一线检疫人员、基层社会组织都必须报警处置,任何妥协退让搞变通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涉嫌犯罪。对于不配合国境检疫构成犯罪的,无论何种国籍都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应该从快从严办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尤其涉及外籍人员的案件,司法机关还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以便对违法人员形成震慑,让所有入境人员增强遵守和敬畏中国法律的意识。

大量事实证明,近期绝大部分入境人员是愿意积极主动配合国境检疫工作的,并且充分理解疫情防控工作给入境带来的各种不便,实施妨害国境检疫犯罪行为的入境人员毕竟是少数。

事实上,任何时候无差别地打击刑事犯罪都是对遵纪守法者的褒扬与肯定,“两高”重申惩治妨害检疫无国籍之分是在疫情当下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生动的诠释,也是以法律之名护佑国境之内所有人的平安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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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严惩妨害国境检疫违法犯罪

▶3月25日,上海边检从虹桥边检站调配180名警力支援浦东机场口岸一线,进一步整合优化口岸疫情防控力量,合力承担防范境外疫情输入风险任务。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输入性风险加剧,“两高”明确应严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3月24日,针对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构成数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 主体

外国人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也应追责

此前,北京、郑州等地发生了多起境外输入病例因隐瞒实情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情况,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如何适用?

上述负责人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16日,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此外,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因此,上述负责人称,上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关键词 处罚

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可能构成多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何区别?

上述负责人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从涉及传染病类别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当前,新冠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上述负责人称,因此,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上述负责人还介绍,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 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应防止超期羁押

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如期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记者关注到,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要注重办案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既要严格依法,也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上述负责人称,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上述负责人称,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审理。同时,要切实注意防止超期羁押。

“对于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临近可能判处刑罚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庭审理的,应当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及时开庭审理;条件具备,案情适宜的,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开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负责人表示。

关键词 物价

疫情风险较低地区哄抬物价应审慎入刑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案件引发关注,此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应如何把握?

根据上述《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也意味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入罪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上述负责人称,由于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难以简单地以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等作出“一刀切”的量化规定,需要综合经营者经营成本变化、涨价幅度、经营数额、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情况,同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妥当判断。

例如,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相反,对于利用物资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牟取暴利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在疫情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特别是对市场供应紧张的物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相反,在疫情风险等级较低的地区,随着相关物资市场供应紧张程度缓解,对于哄抬物价的行为要尽量给行政处罚留有足够空间,确保刑罚的审慎适用,即使要给予刑罚处罚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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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无国籍之分

□刘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联合答记者问时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属地管辖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外籍人员不享有治外法权,属地管辖原则亦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当下,境外疫情呈现多点多地的暴发态势,大量人流通过涉外口岸入境,而且已经出现境外输入的关联病例,及时利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妨害国境检疫行为十分必要。

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但是在“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申惩治妨害检疫无国籍之分恰逢其时,这样的宣告无疑会对极少数企图妨害国境检疫者形成强大威慑,国籍绝对不能成为逃避检疫、简化程序、变通隔离的挡箭牌、通行证,特别是要防止外国籍成为戳破疫情防控网的利刃,这关乎法律的尊严和制度的自信,更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积极主动配合国境检疫必须成为对所有入境人员的起码要求,入境我国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疫情防控人员的安排,对于不愿意配合的入境人员,一线检疫人员、基层社会组织都必须报警处置,任何妥协退让搞变通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甚至涉嫌犯罪。对于不配合国境检疫构成犯罪的,无论何种国籍都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应该从快从严办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尤其涉及外籍人员的案件,司法机关还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以便对违法人员形成震慑,让所有入境人员增强遵守和敬畏中国法律的意识。

大量事实证明,近期绝大部分入境人员是愿意积极主动配合国境检疫工作的,并且充分理解疫情防控工作给入境带来的各种不便,实施妨害国境检疫犯罪行为的入境人员毕竟是少数。

事实上,任何时候无差别地打击刑事犯罪都是对遵纪守法者的褒扬与肯定,“两高”重申惩治妨害检疫无国籍之分是在疫情当下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生动的诠释,也是以法律之名护佑国境之内所有人的平安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