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四变”提升社会治理“四度”

时间: 2020-04-0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9419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蕴含实体上的共同建设、行动上的共同治理、治理成果的共同享有,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既彰显认识论原理也体现方法论指导。其中,公众参与是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应有之义。我们在实践中感受到,通过“四变”提升“四度”,可以更好地把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力量调动起来、组织起来、发挥出来。

变“你和我”为“我们”,提升认知度。党的十七大以前一直使用“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使用“治理”,从“管理”到“治理”,并非是文字和概念的变化,更强调从行政单一手段向社会多元共治的转变。在基层管理中,往往以指令推动执行,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矛盾,产生“你和我”的对立;在社会治理中,应充分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变“你和我”为“我们”,形成人人有责的共识。以梁平实践为例,我们针对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楼院环境脏乱差、矛盾纠纷多的问题,推行“支部+六自”的邻里自管模式,在社区党组织的引导下,居民自行组建邻里自管会,由社区管理变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楼院问题集中意见、达成共识、协商着办,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分歧、邻里之间的隔阂逐步消除,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垃圾清运、下水道清淤等问题,形成了楼院“大家庭”的良好氛围。由楼院微治理引申开去,公众参与意识的形成需要基层党组织的引领指导,同时也要搭建参与平台,从而解决谁来引导、谁来组织的问题。

变“少数言”为“众人志”,提升聚合度。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比较,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把“民主协商”作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公众参与也是民主协商的重要体现。在社会治理中要从少数干部的“一家之言”转变为大多数群众的“集体意志”,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尊重民意、最大限度集中民智。2018年底,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村居民自主参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建设。我们在梁平实际工作中也深有体会。比如,农村滥办酒席之风,经济压力大、安全隐患多,干部群众都反感,但干部行政命令群众不买账、村干部制止情面过不去,最后村社党组织引导群众参与,通过民事民议,形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形成集体意志,实现了根本好转,净化了社会风气、赢得了群众满意。这样的案例启示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网格化服务管理、“一约四会”等有效形式,优化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方式,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凝聚起民心民力。

变“要我做”为“一起做”,提升参与度。人民群众一起参与、一块建设、一同奋斗后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才更强烈、更持久、更珍惜。人民群众的参与过程也是决策的过程、见证的过程、监督的过程,也是真正把人民群众答不答应、满不满意、高不高兴落到实处的过程。我们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转变行政部门“要我做”为干部群众“一起做”。比如梁平在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中,采取群众集体决策、筹资筹劳、政府补贴的办法,改变以往政府投资要居民改的被动为居民参与“我要改”的主动。对于改什么地方、改造成什么样子、改了之后如何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老旧小区的居民一起商议、一起谋划、一起实施,既能更好更快地落实,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由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政策至上而下和群众意愿至下而上的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变“一己利”为“大家好”,提升享有度。因为相信所以看见,因为看见所以更加相信。公众参与的效果要能够更多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才会更加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梁平治理城市占道经营的顽症痼疾为例,我们面临公共空间被占用的问题、占道经营者为了生存的难题,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群众困难、回应民生需求,统筹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两个“民生问题”,讲清公与私的道理,通过情理法的结合,坚持疏堵结合的办法,把公共空间还原于公众,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治理效果、共享治理成果,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实现了治理中的平稳有序。从中,我们感受到在社会治理中很多问题的焦点在于“公”与“私”的矛盾,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治理效果的共享,让更多人感受到“一己方便不是真的方便,唯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这也启示我们要大力宣传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舆论氛围,从而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同心圆画大画圆。

梁平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毛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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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四变”提升社会治理“四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蕴含实体上的共同建设、行动上的共同治理、治理成果的共同享有,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既彰显认识论原理也体现方法论指导。其中,公众参与是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应有之义。我们在实践中感受到,通过“四变”提升“四度”,可以更好地把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力量调动起来、组织起来、发挥出来。

变“你和我”为“我们”,提升认知度。党的十七大以前一直使用“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使用“治理”,从“管理”到“治理”,并非是文字和概念的变化,更强调从行政单一手段向社会多元共治的转变。在基层管理中,往往以指令推动执行,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矛盾,产生“你和我”的对立;在社会治理中,应充分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变“你和我”为“我们”,形成人人有责的共识。以梁平实践为例,我们针对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楼院环境脏乱差、矛盾纠纷多的问题,推行“支部+六自”的邻里自管模式,在社区党组织的引导下,居民自行组建邻里自管会,由社区管理变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楼院问题集中意见、达成共识、协商着办,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分歧、邻里之间的隔阂逐步消除,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垃圾清运、下水道清淤等问题,形成了楼院“大家庭”的良好氛围。由楼院微治理引申开去,公众参与意识的形成需要基层党组织的引领指导,同时也要搭建参与平台,从而解决谁来引导、谁来组织的问题。

变“少数言”为“众人志”,提升聚合度。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比较,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把“民主协商”作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公众参与也是民主协商的重要体现。在社会治理中要从少数干部的“一家之言”转变为大多数群众的“集体意志”,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尊重民意、最大限度集中民智。2018年底,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7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村居民自主参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建设。我们在梁平实际工作中也深有体会。比如,农村滥办酒席之风,经济压力大、安全隐患多,干部群众都反感,但干部行政命令群众不买账、村干部制止情面过不去,最后村社党组织引导群众参与,通过民事民议,形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形成集体意志,实现了根本好转,净化了社会风气、赢得了群众满意。这样的案例启示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网格化服务管理、“一约四会”等有效形式,优化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方式,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凝聚起民心民力。

变“要我做”为“一起做”,提升参与度。人民群众一起参与、一块建设、一同奋斗后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才更强烈、更持久、更珍惜。人民群众的参与过程也是决策的过程、见证的过程、监督的过程,也是真正把人民群众答不答应、满不满意、高不高兴落到实处的过程。我们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转变行政部门“要我做”为干部群众“一起做”。比如梁平在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中,采取群众集体决策、筹资筹劳、政府补贴的办法,改变以往政府投资要居民改的被动为居民参与“我要改”的主动。对于改什么地方、改造成什么样子、改了之后如何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老旧小区的居民一起商议、一起谋划、一起实施,既能更好更快地落实,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由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政策至上而下和群众意愿至下而上的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变“一己利”为“大家好”,提升享有度。因为相信所以看见,因为看见所以更加相信。公众参与的效果要能够更多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才会更加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梁平治理城市占道经营的顽症痼疾为例,我们面临公共空间被占用的问题、占道经营者为了生存的难题,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收集群众困难、回应民生需求,统筹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两个“民生问题”,讲清公与私的道理,通过情理法的结合,坚持疏堵结合的办法,把公共空间还原于公众,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治理效果、共享治理成果,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实现了治理中的平稳有序。从中,我们感受到在社会治理中很多问题的焦点在于“公”与“私”的矛盾,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治理效果的共享,让更多人感受到“一己方便不是真的方便,唯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这也启示我们要大力宣传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舆论氛围,从而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同心圆画大画圆。

梁平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毛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