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 翻山越岭 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 2020-04-1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45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文 饶果 图)昨(14)日下午,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江北区检察院走进离主城区2个多小时车程、位于江津区某镇的重庆安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联合开展“检察蓝”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暨邀请代表委员走进企业活动。

会上,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介绍了该院辖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情况。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王东海通报了一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基本情况及该院服务民营经济的相关情况。

检察机关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实地了解重庆安博玻璃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情况,召开了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

重庆安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及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领导介绍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办法。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询问了企业生产销售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江北区检察院紧紧围绕习总书记提出的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以市委支持实体经济企业18条政策措施为指导,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精准服务民营企业能力,扎实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新发展。

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该院审慎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没有采取必要的,依法不采取;对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采取逮捕措施后,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办案方式,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需要到民营企业调查取证的,尽量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是否追诉单位犯罪,注意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当地政府、工商联意见,结合涉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注重从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合理采取处理措施,切实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在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案件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让走上犯罪歧途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既接受法律惩罚,又有机会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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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 翻山越岭 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文 饶果 图)昨(14)日下午,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江北区检察院走进离主城区2个多小时车程、位于江津区某镇的重庆安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联合开展“检察蓝”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暨邀请代表委员走进企业活动。

会上,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介绍了该院辖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情况。江北区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王东海通报了一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基本情况及该院服务民营经济的相关情况。

检察机关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实地了解重庆安博玻璃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情况,召开了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

重庆安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及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领导介绍了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办法。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询问了企业生产销售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江北区检察院紧紧围绕习总书记提出的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以市委支持实体经济企业18条政策措施为指导,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精准服务民营企业能力,扎实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新发展。

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该院审慎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没有采取必要的,依法不采取;对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采取逮捕措施后,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办案方式,不轻易查封涉案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需要到民营企业调查取证的,尽量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是否追诉单位犯罪,注意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当地政府、工商联意见,结合涉案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注重从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合理采取处理措施,切实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在涉案人员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把案件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让走上犯罪歧途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既接受法律惩罚,又有机会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