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 完善传染病防控信息公开机制

时间: 2020-05-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07

韩德云

  我国逐步确立了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条例》”)为核心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保障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呼吁,应完善传染病防控信息公开机制,保障社会知情与参与权。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建议指出,我国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党委领导、党政同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的体制优势,在此次疫情中发力取得显著效果。

  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社会信息共享是必然趋势。韩德云认为,疫情相关信息数据的及时公开和开放,能够保障社会主体知情权,增强全社会对疫情风险的认识,有利于及时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控措施。此前,2003年“非典”疫情中信息公开不足的教训,尽管推动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立法,但此次疫情爆发后,疫情信息公开的规则漏洞和体制缺陷,却仍然是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放眼全国各地,所谓谣言天天出现,“不信谣不传谣”居然成为主要防控措施之一,不能不令人深思。

  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虽然建立了疫情发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但其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对传染病疫情的预防而是控制,《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的信息公开,只侧重于在事件发生后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对预防层面的信息公开关注度不够。

  我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将事实性信息与决策性信息的发布主体和程序并未区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滞后性。行政机关对事实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作出决策,通常需经过程序,耗费较长时间,容易贻误疫情防控的窗口期。

  目前,国家构建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仍然以基础数据、应急预案和应对情况等内容为主,然而,公众对于信息的渴求,已不再满足于基本的信息公开。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如何完成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的转型,让数据脱敏后为专业科研机构、医药公司及民间智慧所能充分利用,以尽快找到针对疫情的良方,也是当前政府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重大课题。

  应将预防性功能作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目标,与此相应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应以预防为主要目标,防控结合,在规则表达层面落实预防性信息公开机制。同时,制定专门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及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突出传染病防治中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战略,并以上述原则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的科学规律进行体系化的规定,为传染病信息公开提供权威的、具体的法律引导和约束。

  分别建立疫情事实信息和决策信息发布体系,明确发布流程和发布主体。对疫情事实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由专业技术机构发布,发挥信息的预警和告知功能;同时,行政机关对事实信息累积性的收集、分析、处理做出决策的信息,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发布。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适时开放政府数据。针对政府数据公开问题,国内诸多地区政府已经开始尝试向公众免费公开统计数据为科研及城市创新提供原材料。例如,上海市政府,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机制中,应引入其他第三方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引导和促成行政系统与外部的合作共治。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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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 完善传染病防控信息公开机制

韩德云

  我国逐步确立了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条例》”)为核心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保障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呼吁,应完善传染病防控信息公开机制,保障社会知情与参与权。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建议指出,我国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党委领导、党政同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的体制优势,在此次疫情中发力取得显著效果。

  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社会信息共享是必然趋势。韩德云认为,疫情相关信息数据的及时公开和开放,能够保障社会主体知情权,增强全社会对疫情风险的认识,有利于及时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控措施。此前,2003年“非典”疫情中信息公开不足的教训,尽管推动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立法,但此次疫情爆发后,疫情信息公开的规则漏洞和体制缺陷,却仍然是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放眼全国各地,所谓谣言天天出现,“不信谣不传谣”居然成为主要防控措施之一,不能不令人深思。

  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虽然建立了疫情发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但其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对传染病疫情的预防而是控制,《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的信息公开,只侧重于在事件发生后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对预防层面的信息公开关注度不够。

  我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将事实性信息与决策性信息的发布主体和程序并未区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滞后性。行政机关对事实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作出决策,通常需经过程序,耗费较长时间,容易贻误疫情防控的窗口期。

  目前,国家构建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仍然以基础数据、应急预案和应对情况等内容为主,然而,公众对于信息的渴求,已不再满足于基本的信息公开。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如何完成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的转型,让数据脱敏后为专业科研机构、医药公司及民间智慧所能充分利用,以尽快找到针对疫情的良方,也是当前政府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重大课题。

  应将预防性功能作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目标,与此相应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应以预防为主要目标,防控结合,在规则表达层面落实预防性信息公开机制。同时,制定专门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及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突出传染病防治中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战略,并以上述原则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的科学规律进行体系化的规定,为传染病信息公开提供权威的、具体的法律引导和约束。

  分别建立疫情事实信息和决策信息发布体系,明确发布流程和发布主体。对疫情事实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由专业技术机构发布,发挥信息的预警和告知功能;同时,行政机关对事实信息累积性的收集、分析、处理做出决策的信息,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发布。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适时开放政府数据。针对政府数据公开问题,国内诸多地区政府已经开始尝试向公众免费公开统计数据为科研及城市创新提供原材料。例如,上海市政府,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机制中,应引入其他第三方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引导和促成行政系统与外部的合作共治。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