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法院出台《实施办法》 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注入法治能量

时间: 2020-06-0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933

  6月3日上午,站在面临长江、乌江水道的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涪陵化工)南岸浦老厂区旧址边上,抬头可见蔚蓝天空里泛起的朵朵“棉絮”,雨后的阳光格外明媚,倾洒在约1200亩盎然的草地上,让一丛丛红、粉、白色的格桑花看起来异常美丽……

  眼见如此场景,谁能想到这里就是2016年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巨大矿渣场呢?其实,之所以有如此“逆袭”,这几年来,市三中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可是下足了苦功夫,以中化涪陵化工案环境修复执行为抓手,探索出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这一“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为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贡献法治力量。

  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促使建立执行督促机制

  中化涪陵化工是涪陵区长江边上的一家大型化工企业。2016年11月,该企业违法超标排污等行为被央视曝光,超标排放的磷石膏弃物堆积成巨大渣场,渣场产生的渗滤液不断外流,而渣场不远处就是长江,画面触目惊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市三中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中化涪陵化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7年12月,在该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化涪陵化工承诺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在两年内完成企业关停、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工作,并赔偿鉴定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虽然案件已调解结案,但该案修复部分将耗时2年、耗资上亿元,如何确保案件执行到位是检验本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键,也是我院党组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于是,为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护公共环境权益,服务辖区绿色发展,市三中法院针对环境修复案件执行面临的问题,及时组织环资庭、研究室等审判业务专家及调查研究骨干,大量翻阅国内外相关资料,收集国内外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经验做法,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以中化涪陵化工案环境修复执行为抓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针对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联动、适时监督修复过程等方式,主动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 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移送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制。

  该机制建立后,该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每半年至少到环境资源修复现场查看一次,修复责任企业每半年汇报一次修复工作进展。从该案结案至今年5月,该院环资法官先后9次到环境修复现场查看修复进度,中化涪陵化工也向该院书面汇报环境修复进度12次,见证了中化涪陵化工从浓烟滚滚、矿渣堆积成山到企业停工停产、污染山体复土复绿、污水有效处置全过程。同时,市三中法院还主动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视察环境修复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此外,市三中法院还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联席会机制和生态环境修复联合巡检机制,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形成环境修复执行督促“大格局”,取得了良好监督、督促效果。

  据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发挥了显著作用,目前,中化涪陵化工已完成整改方案确定的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如该公司旧厂于2019年10月31日已全部停产关闭,公司整体搬迁正在加快推进;磷石膏渗滤液处理站已建成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

  6月4日,在中化涪陵化工环境修复现场,市人大代表刘军感到十分震撼,他说,根本无法想象这里曾经是个严重污染地。由此可见,市三中法院建立的生态环境案件修复执行督促机制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环境修复“执行难”面前的担当作为。

  认真提炼升华

  完善机制出台《实施办法》

  “我院建立的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充分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绿色原则’,通过环境修复案件的强力执行,切实取得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效。”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据介绍,在前期探索基础上,该院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于近日出台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执行督促内容等,为实现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实施办法》要求,对市三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办理的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均纳入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督促机制。案件承办部门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可主动启动执行督促程序,也可基于原告的申请启动执行督促程序。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启动执行督促程序后,修复义务人拒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情况,将纳入量刑或减刑参考情节。被告人自愿以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参照本办法进行执行监督,并可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参考。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决罪犯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审查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情节恶劣的,综合考察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裁定对该罪犯不予减刑。

  “下一步,我院将持之以恒落实好这一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督促常态化、制度化,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为更好地保护长江两岸生态环境注入新的法治能量。”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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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中法院出台《实施办法》 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注入法治能量

  6月3日上午,站在面临长江、乌江水道的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涪陵化工)南岸浦老厂区旧址边上,抬头可见蔚蓝天空里泛起的朵朵“棉絮”,雨后的阳光格外明媚,倾洒在约1200亩盎然的草地上,让一丛丛红、粉、白色的格桑花看起来异常美丽……

  眼见如此场景,谁能想到这里就是2016年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巨大矿渣场呢?其实,之所以有如此“逆袭”,这几年来,市三中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可是下足了苦功夫,以中化涪陵化工案环境修复执行为抓手,探索出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这一“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为重庆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贡献法治力量。

  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促使建立执行督促机制

  中化涪陵化工是涪陵区长江边上的一家大型化工企业。2016年11月,该企业违法超标排污等行为被央视曝光,超标排放的磷石膏弃物堆积成巨大渣场,渣场产生的渗滤液不断外流,而渣场不远处就是长江,画面触目惊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市三中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中化涪陵化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7年12月,在该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化涪陵化工承诺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在两年内完成企业关停、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工作,并赔偿鉴定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虽然案件已调解结案,但该案修复部分将耗时2年、耗资上亿元,如何确保案件执行到位是检验本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键,也是我院党组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于是,为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护公共环境权益,服务辖区绿色发展,市三中法院针对环境修复案件执行面临的问题,及时组织环资庭、研究室等审判业务专家及调查研究骨干,大量翻阅国内外相关资料,收集国内外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经验做法,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以中化涪陵化工案环境修复执行为抓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针对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联动、适时监督修复过程等方式,主动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 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移送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制。

  该机制建立后,该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每半年至少到环境资源修复现场查看一次,修复责任企业每半年汇报一次修复工作进展。从该案结案至今年5月,该院环资法官先后9次到环境修复现场查看修复进度,中化涪陵化工也向该院书面汇报环境修复进度12次,见证了中化涪陵化工从浓烟滚滚、矿渣堆积成山到企业停工停产、污染山体复土复绿、污水有效处置全过程。同时,市三中法院还主动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视察环境修复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此外,市三中法院还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联席会机制和生态环境修复联合巡检机制,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形成环境修复执行督促“大格局”,取得了良好监督、督促效果。

  据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发挥了显著作用,目前,中化涪陵化工已完成整改方案确定的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如该公司旧厂于2019年10月31日已全部停产关闭,公司整体搬迁正在加快推进;磷石膏渗滤液处理站已建成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营。

  6月4日,在中化涪陵化工环境修复现场,市人大代表刘军感到十分震撼,他说,根本无法想象这里曾经是个严重污染地。由此可见,市三中法院建立的生态环境案件修复执行督促机制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环境修复“执行难”面前的担当作为。

  认真提炼升华

  完善机制出台《实施办法》

  “我院建立的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充分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绿色原则’,通过环境修复案件的强力执行,切实取得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效。”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据介绍,在前期探索基础上,该院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于近日出台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执行督促内容等,为实现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实施办法》要求,对市三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办理的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均纳入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督促机制。案件承办部门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可主动启动执行督促程序,也可基于原告的申请启动执行督促程序。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启动执行督促程序后,修复义务人拒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由案件承办部门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情况,将纳入量刑或减刑参考情节。被告人自愿以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参照本办法进行执行监督,并可将修复情况作为量刑参考。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判决罪犯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审查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情节恶劣的,综合考察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可以裁定对该罪犯不予减刑。

  “下一步,我院将持之以恒落实好这一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督促常态化、制度化,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为更好地保护长江两岸生态环境注入新的法治能量。”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