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构建防治“四重”网格化体系

时间: 2020-06-1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977

  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从规范职责划分、优化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条例》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建立了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关于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体系。建立了有重庆特色的专群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化体系,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四重”网格员职责。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政府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加强监测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监测工作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

  《条例》合理划分主管部门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防治格局。规定“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应急部门主管负责。同时,条例特别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条例》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合调查结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明确了防治规划、防治方案的具体内容,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活动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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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构建防治“四重”网格化体系

  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下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从规范职责划分、优化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条例》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建立了区县(自治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关于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体系。建立了有重庆特色的专群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化体系,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区县技术管理员“四重”网格员职责。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政府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日常监测,加强监测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监测工作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共享和预警发布等全过程智能化管理。

  《条例》合理划分主管部门职责,构建齐抓共管的防治格局。规定“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应急部门主管负责。同时,条例特别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条例》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合调查结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明确了防治规划、防治方案的具体内容,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活动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