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亲生子女后反悔 向福利院索要遭败诉

时间: 2020-07-24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865

  案由:

  2018年4月16日,王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医院生育一男婴,后因该男婴可能存在智力问题,其母李某与王某男友巢某的父母商量,欲将男婴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随后,李某趁无人之际,将男婴放在苹果箱中送至福利院门口。

  当晚,男婴被路人发现。报警后,警方按照规定将该名男婴送至福利院,后经过法定程序男婴被他人收养。

  2018年4月30日,王某与巢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20日,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随后,王某至福利院寻找其所生育男婴未果,就前往派出所报案,要求福利院归还其母亲丢弃在福利院门口的男婴,因协商未果,遂将福利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认为福利院将其所生之子送养他人,侵犯了其监护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福利院将其子送归本人抚养,并披露其子被收养的情况。

  常州市福利院则辩称,王某所说男婴是否是其所生还需要法定证据证明,且存在遗弃行为,已经丧失了监护权。同时,福利院在收留男婴后,于当年4月25日在报刊上刊登了寻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后经登报确认其为弃婴后依照法定程序送养他人,并经常州市民政局依法审批,办理了收养手续,对收养人的信息必须依法保密。

  判决: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母亲等人以男婴智力可能存在问题为由经协商将该名男婴遗弃,并送至福利院门口,从王某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未寻找、未报警等情形可以看出,其对家人将男婴送走是明知并且默认的。福利院接收婴儿及送养婴儿均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其行为并无不当。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王某起诉时男婴已经被人收养,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解除,收养关系不因王某的出现而无效,也不会因此解除。

  此外,依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孩子和收养者隐私,出于保密,不能透露孩子的具体下落和收养者情况。此举是为了防止生父母与养父母发生纠纷,对被收养子女的生活造成影响,使其对养父母的感情及相互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该案涉及到的弃婴行为,主审法官表示,弃婴违法,情况严重时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亦有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由此可知,王某及其母亲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遗弃,鉴于其遗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罚。

  周萍 王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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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亲生子女后反悔 向福利院索要遭败诉

  案由:

  2018年4月16日,王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医院生育一男婴,后因该男婴可能存在智力问题,其母李某与王某男友巢某的父母商量,欲将男婴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随后,李某趁无人之际,将男婴放在苹果箱中送至福利院门口。

  当晚,男婴被路人发现。报警后,警方按照规定将该名男婴送至福利院,后经过法定程序男婴被他人收养。

  2018年4月30日,王某与巢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20日,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随后,王某至福利院寻找其所生育男婴未果,就前往派出所报案,要求福利院归还其母亲丢弃在福利院门口的男婴,因协商未果,遂将福利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认为福利院将其所生之子送养他人,侵犯了其监护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福利院将其子送归本人抚养,并披露其子被收养的情况。

  常州市福利院则辩称,王某所说男婴是否是其所生还需要法定证据证明,且存在遗弃行为,已经丧失了监护权。同时,福利院在收留男婴后,于当年4月25日在报刊上刊登了寻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后经登报确认其为弃婴后依照法定程序送养他人,并经常州市民政局依法审批,办理了收养手续,对收养人的信息必须依法保密。

  判决: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母亲等人以男婴智力可能存在问题为由经协商将该名男婴遗弃,并送至福利院门口,从王某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未寻找、未报警等情形可以看出,其对家人将男婴送走是明知并且默认的。福利院接收婴儿及送养婴儿均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其行为并无不当。

  依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王某起诉时男婴已经被人收养,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解除,收养关系不因王某的出现而无效,也不会因此解除。

  此外,依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孩子和收养者隐私,出于保密,不能透露孩子的具体下落和收养者情况。此举是为了防止生父母与养父母发生纠纷,对被收养子女的生活造成影响,使其对养父母的感情及相互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该案涉及到的弃婴行为,主审法官表示,弃婴违法,情况严重时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亦有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由此可知,王某及其母亲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遗弃,鉴于其遗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罚。

  周萍 王东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