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用人单位7种违法行为

时间: 2020-08-0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653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日前,《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在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基础上,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机构

  《条例》设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7种禁止性行为:提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实施14种行为: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发布假招聘信息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规定,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将受处分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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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人单位7种违法行为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日前,《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在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基础上,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机构

  《条例》设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7种禁止性行为:提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实施14种行为: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发布假招聘信息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规定,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条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将受处分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不依法处理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