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外出发病死亡 老年公寓不用担责

时间: 2020-09-1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30

  本网讯 近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入住公寓的老人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老年公寓尽到义务不用担责。

  小邓的父亲邓某与合川区某老年公寓签订《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休养协议书》,约定邓某入院时的护理为普通护理,即在邓某入住期间老年公寓为其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清洁、定期体检等普通护理项目,每月费用为1800元。签订协议后,邓某入住老年公寓。

  某日,邓某与同一公寓的两名老人一起请假外出,后邓某独自到附近某超市购物,期间突发冠心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护人员通过邓某身上佩戴的联系牌通知了老年公寓。老年公寓负责人得知消息后随即赶到现场并通知家属,同时协助医护人员、警察一起处理后续事宜。

  小邓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尽到管护义务且在邓某晕倒时没有及时送医,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老年公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老年公寓辩称,邓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与老年公寓的服务没有关系。同时,邓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其三餐的间隙时间有权外出玩耍,老年公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原告小邓的父亲邓某与被告养老公寓签订的《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休养协议书》中约定:老年公寓的合同义务为在邓某入住期间为其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清洁、定期体检等普通护理项目;邓某在休养期间因故需离院外出,应当由其亲属办理请假手续,其请假外出发生意外情况老年公寓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小邓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小邓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小邓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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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外出发病死亡 老年公寓不用担责

  本网讯 近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入住公寓的老人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老年公寓尽到义务不用担责。

  小邓的父亲邓某与合川区某老年公寓签订《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休养协议书》,约定邓某入院时的护理为普通护理,即在邓某入住期间老年公寓为其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清洁、定期体检等普通护理项目,每月费用为1800元。签订协议后,邓某入住老年公寓。

  某日,邓某与同一公寓的两名老人一起请假外出,后邓某独自到附近某超市购物,期间突发冠心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护人员通过邓某身上佩戴的联系牌通知了老年公寓。老年公寓负责人得知消息后随即赶到现场并通知家属,同时协助医护人员、警察一起处理后续事宜。

  小邓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尽到管护义务且在邓某晕倒时没有及时送医,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老年公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老年公寓辩称,邓某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与老年公寓的服务没有关系。同时,邓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其三餐的间隙时间有权外出玩耍,老年公寓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原告小邓的父亲邓某与被告养老公寓签订的《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休养协议书》中约定:老年公寓的合同义务为在邓某入住期间为其提供住宿、餐饮、卫生清洁、定期体检等普通护理项目;邓某在休养期间因故需离院外出,应当由其亲属办理请假手续,其请假外出发生意外情况老年公寓不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小邓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小邓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小邓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