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吸烟你将成被举报对象

时间: 2020-10-10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747

  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本次控烟立法的一大亮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为了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学校及周边禁售烟草最大程度减少新“烟民”

  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条例》设置了预防、教育、惩戒的举措。

  预防方面,除了上述相关规定外,《条例》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同时,禁止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以下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5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在教育措施方面,《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将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未成年人若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管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条例》对以下行为设置了惩戒措施: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餐馆宾馆可划吸烟区学校医院室内外均禁烟

  “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社会文明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法规。”黎藜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共二十五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各类主体的义务、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

  考虑到近年来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条例》还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此外,《条例》还对室内、室外禁烟分类设置,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均禁止吸烟,共5类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可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采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设置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

  黎藜表示,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

  具体而言,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市民可拨打“12345”举报公共场所吸烟罚50~200元

  《条例》设置了相关控烟违规行为的惩罚性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在公共场所吸烟等违规行为。

  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若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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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吸烟你将成被举报对象

  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本次控烟立法的一大亮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为了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学校及周边禁售烟草最大程度减少新“烟民”

  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条例》设置了预防、教育、惩戒的举措。

  预防方面,除了上述相关规定外,《条例》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同时,禁止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以下行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5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在教育措施方面,《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将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未成年人若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管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条例》对以下行为设置了惩戒措施: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的;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餐馆宾馆可划吸烟区学校医院室内外均禁烟

  “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社会文明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法规。”黎藜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共二十五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各类主体的义务、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

  考虑到近年来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条例》还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此外,《条例》还对室内、室外禁烟分类设置,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均禁止吸烟,共5类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可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采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设置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

  黎藜表示,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

  具体而言,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市民可拨打“12345”举报公共场所吸烟罚50~200元

  《条例》设置了相关控烟违规行为的惩罚性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在公共场所吸烟等违规行为。

  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若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