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任职公司与自己公司交易被解雇

时间: 2020-11-0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98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近日,市一中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工作人员专程向承办法官赠送了写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诚实信用”的锦旗,表达对审判人员公正司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感谢之情。

  据了解,李某于2011年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质量工程师,并于2014年参与设立某仓储公司,后成为该仓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监事。某技术公司自2015年连续4年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仓储配送服务合同。2019年4月30日,某技术公司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规定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某技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李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李某出具了《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李某遂依法向法院起诉。

  李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技术公司与某仓储公司合作已逾4年,自己的行为并未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某技术公司则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李某代表其任职的公司与其控股的公司进行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其禁止劳动者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意在强化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义务。李某既是某技术公司的质量工程师,又是某仓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监事,并代表某技术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过仓储配送服务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应获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权并重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大多数劳动者虽是弱势一方,但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

  《劳动法》虽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但一旦劳动者背弃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法律亦应对此类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强调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有利于增进公司利益,并最终惠及劳动者,形成“互利共赢”的劳资利益共同体。

  本案中,劳动者通过自己控股的公司与其任职的公司相互交易以牟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行为。劳动者声称其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害,殊不知其行为本身即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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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任职公司与自己公司交易被解雇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近日,市一中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工作人员专程向承办法官赠送了写着“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诚实信用”的锦旗,表达对审判人员公正司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感谢之情。

  据了解,李某于2011年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质量工程师,并于2014年参与设立某仓储公司,后成为该仓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监事。某技术公司自2015年连续4年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仓储配送服务合同。2019年4月30日,某技术公司以李某违反规章制度规定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某技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李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李某出具了《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李某遂依法向法院起诉。

  李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技术公司与某仓储公司合作已逾4年,自己的行为并未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某技术公司则认为,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李某代表其任职的公司与其控股的公司进行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其禁止劳动者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意在强化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义务。李某既是某技术公司的质量工程师,又是某仓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监事,并代表某技术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过仓储配送服务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应获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权并重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大多数劳动者虽是弱势一方,但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

  《劳动法》虽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但一旦劳动者背弃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法律亦应对此类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强调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有利于增进公司利益,并最终惠及劳动者,形成“互利共赢”的劳资利益共同体。

  本案中,劳动者通过自己控股的公司与其任职的公司相互交易以牟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劳动者忠诚义务的行为。劳动者声称其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害,殊不知其行为本身即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