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剂“检察良方”治愈企业污染病根

时间: 2020-11-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97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警示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今年我公司已投入300万元用于新购置和改造污染处理设备,目前的处理情况已完全达标。”日前,当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飞第三次走进A公司就办理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激动地对检察官说,预计今年公司生产总值将同比增长18%,达到4.8亿元。

  一时情急 明白人做下了糊涂事儿

  A公司在环保方面出过什么问题?这事还得从2019年12月说起。

  当时,A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正在整体改造升级,新的污染处理设备尚在购置中,为了不影响公司经营,A公司职员徐某在未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安排工人采用人工抽水、加药等方式继续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检测超过标准,徐某还安排工人将处理完毕的废水进行稀释后再排放,以干扰COD自动监测设施。

  2019年12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在检查时发现A公司污水处理站COD自动监测设施进水阀门被关闭、絮凝罐损坏、稀释排放废水。经监测,该公司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总镍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涉嫌污染环境罪。

  审慎办案 检察机关护企正常生产

  “犯罪嫌疑人徐某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经营,主观恶性较小,是否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追究其刑事责任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今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周济陷入了思考。

  为审慎办好涉市场主体案件,周济主动联合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一起到该公司实地走访,现场查看企业经营状况,了解徐某在企业的作用及平时表现。

  通过这次走访,周济了解到,徐某是A公司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负责人,肩负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保相关工作,如果一旦对徐某提起公诉,那么A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该公司的600余名员工势必会受到影响。

  考虑到以上因素,7月1日,渝北区检察院就徐某污染环境一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

  “本案中COD自动在线监测仪数据失真的真实原因是进水阀门被关闭,徐某对污水进行稀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所以其行为属犯罪未遂。再加上徐某实施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A公司在案发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作不起诉处理。”周济在会上汇报。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犯罪未遂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保市场主体”工作要求,可以对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会后,渝北区检察院将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研究,经上级检察院同意,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我一定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坚决不做违法的事儿了!”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徐某向检察官保证。

  三次回访 不起诉决定让企业焕发生机

  “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A公司虽然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落实环保管理要求不及时等问题。”姜飞介绍。

  针对这些问题,渝北区检察院对症下药,开出检察“良方”。7月22日,姜飞专程来到该公司回访,向公司负责人现场送达“良方”——《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司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加紧购买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但尚未配备的在线监测设施,认真解决污染治理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切实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

  在检察建议发出10天后,姜飞第二次来到A公司回访了解情况。

  “公司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全体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进行了整改。”A公司负责人介绍说,公司一方面着手加强污水处理站人员配备与管理,确保环保责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购买、安装新的自动监测设施,确保污水的治理、排放更加规范有序。

  近日,从检察官第三次到A公司回访时了解的现场情况来看,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治污设施已有序运行,污水经多道工艺流程处理后,已没有违法排污情况,公司发展步入了正轨。

  记者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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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剂“检察良方”治愈企业污染病根

  “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警示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今年我公司已投入300万元用于新购置和改造污染处理设备,目前的处理情况已完全达标。”日前,当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飞第三次走进A公司就办理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激动地对检察官说,预计今年公司生产总值将同比增长18%,达到4.8亿元。

  一时情急 明白人做下了糊涂事儿

  A公司在环保方面出过什么问题?这事还得从2019年12月说起。

  当时,A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正在整体改造升级,新的污染处理设备尚在购置中,为了不影响公司经营,A公司职员徐某在未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安排工人采用人工抽水、加药等方式继续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检测超过标准,徐某还安排工人将处理完毕的废水进行稀释后再排放,以干扰COD自动监测设施。

  2019年12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在检查时发现A公司污水处理站COD自动监测设施进水阀门被关闭、絮凝罐损坏、稀释排放废水。经监测,该公司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总镍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涉嫌污染环境罪。

  审慎办案 检察机关护企正常生产

  “犯罪嫌疑人徐某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经营,主观恶性较小,是否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追究其刑事责任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今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渝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周济陷入了思考。

  为审慎办好涉市场主体案件,周济主动联合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一起到该公司实地走访,现场查看企业经营状况,了解徐某在企业的作用及平时表现。

  通过这次走访,周济了解到,徐某是A公司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负责人,肩负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保相关工作,如果一旦对徐某提起公诉,那么A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该公司的600余名员工势必会受到影响。

  考虑到以上因素,7月1日,渝北区检察院就徐某污染环境一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

  “本案中COD自动在线监测仪数据失真的真实原因是进水阀门被关闭,徐某对污水进行稀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所以其行为属犯罪未遂。再加上徐某实施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A公司在案发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其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作不起诉处理。”周济在会上汇报。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犯罪未遂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保市场主体”工作要求,可以对徐某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会后,渝北区检察院将案件提请上级检察院研究,经上级检察院同意,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我一定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坚决不做违法的事儿了!”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徐某向检察官保证。

  三次回访 不起诉决定让企业焕发生机

  “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A公司虽然不构成单位犯罪,但存在执行制度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落实环保管理要求不及时等问题。”姜飞介绍。

  针对这些问题,渝北区检察院对症下药,开出检察“良方”。7月22日,姜飞专程来到该公司回访,向公司负责人现场送达“良方”——《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司压实环保主体责任,加紧购买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但尚未配备的在线监测设施,认真解决污染治理中存在的管理问题,切实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

  在检察建议发出10天后,姜飞第二次来到A公司回访了解情况。

  “公司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全体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按照检察建议书的要求进行了整改。”A公司负责人介绍说,公司一方面着手加强污水处理站人员配备与管理,确保环保责任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购买、安装新的自动监测设施,确保污水的治理、排放更加规范有序。

  近日,从检察官第三次到A公司回访时了解的现场情况来看,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治污设施已有序运行,污水经多道工艺流程处理后,已没有违法排污情况,公司发展步入了正轨。

  记者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