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专家——记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

时间: 2020-12-1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62

  56岁的他,扎根法学高等教育三十余年,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人才,笔耕不辍广撒法治火种。他立足专业、率先垂范,致力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果多次获省部级奖励,参与生态文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理论指导工作。他还献身法治宣传、扶贫事业,获得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多项殊荣。他就是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重庆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重庆市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黄锡生。

  从教36年来,黄锡生始终奋战在教育科研的最前线,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将立德树人、研究学术、宣传法治、服务社会牢记心中,曾被多次评为优秀教师及先进工作者。他培养的4名法学博士后、40余名法学博士和170余名法学硕士,均以激昂的姿态投身到各行各业中,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科研能力和成果也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认可。

  作为我国较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学者之一,黄锡生数十年如一日,苦心孤诣,始终耕耘在学术研究的热土之上,参与各种与生态文明相关的科研活动。勇担学术使命,数十年来笔耕不辍,已累计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教材20余部,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成果获得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10余项,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繁荣。他提出资源社会性理念、生态利益衡平理论、水权制度理论、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荒地治理理论等一系列新观点,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黄锡生以系列开创性理论,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引。例如,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认为,我国作为上游国家,倘若对河流进行保护,那么下游国家就有义务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补偿。这一理论观点,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在与周边国家进行流域利用和保护谈判的筹码,为我国生态文明外交实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受到水利部、外交部的高度重视和多次邀请。

  2011年,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邀请黄锡生就国际水域利用的生态补偿原则进行详细解读;2017年,水利部国际河流处邀请他就国际水域利用的争端解决议题提出对策建议;2018年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到访重庆大学法学院就跨界河流争端的解决征询意见。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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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专家——记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

  56岁的他,扎根法学高等教育三十余年,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了大批优秀法治人才,笔耕不辍广撒法治火种。他立足专业、率先垂范,致力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成果多次获省部级奖励,参与生态文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理论指导工作。他还献身法治宣传、扶贫事业,获得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多项殊荣。他就是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法律顾问、重庆市政府立法评审委员、重庆市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黄锡生。

  从教36年来,黄锡生始终奋战在教育科研的最前线,探索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将立德树人、研究学术、宣传法治、服务社会牢记心中,曾被多次评为优秀教师及先进工作者。他培养的4名法学博士后、40余名法学博士和170余名法学硕士,均以激昂的姿态投身到各行各业中,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科研能力和成果也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认可。

  作为我国较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学者之一,黄锡生数十年如一日,苦心孤诣,始终耕耘在学术研究的热土之上,参与各种与生态文明相关的科研活动。勇担学术使命,数十年来笔耕不辍,已累计出版学术专著10余部、教材20余部,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项目成果获得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10余项,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繁荣。他提出资源社会性理念、生态利益衡平理论、水权制度理论、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荒地治理理论等一系列新观点,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黄锡生以系列开创性理论,为开拓、巩固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指引。例如,跨界河流生态补偿理论认为,我国作为上游国家,倘若对河流进行保护,那么下游国家就有义务对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补偿。这一理论观点,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在与周边国家进行流域利用和保护谈判的筹码,为我国生态文明外交实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受到水利部、外交部的高度重视和多次邀请。

  2011年,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邀请黄锡生就国际水域利用的生态补偿原则进行详细解读;2017年,水利部国际河流处邀请他就国际水域利用的争端解决议题提出对策建议;2018年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到访重庆大学法学院就跨界河流争端的解决征询意见。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