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息辱骂法官 男子遭拘留七日

时间: 2020-12-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16

  本网讯(徐平)12月18日,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违法行为人向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依法对向某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处罚(如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来,黔江区法院办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拘留案件。

原告郜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向黔江区法院起诉被告向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法官按照诉讼程序通过微信告知向某案件开庭时间,向某通过微信以语音方式明确了是本人,且表示自己最近很忙,并因自身情绪不佳,以肮脏语言辱骂承办法官,然后又以“我爱喝酒,酒喝了搞得不好啥子事情都做得出来”“我晓得你住在哪里,我直接去找你媳妇和孩子”等过激语言威胁承办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累计向法官发送辱骂、威胁语音15条,态度十分恶劣。

事件发生后,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对向某进行询问,进一步确定向某的违法事实,并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提请黔江区法院予以司法制裁。

综合向某的违法事实,法院认为向某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造成了阻碍,严重扰乱了审判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向某处以司法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向某在接到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法院接受处理,并向法官书面道歉。

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肩负神圣法治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有法定协助义务,不得以侮辱、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执行职务,否则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一定要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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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息辱骂法官 男子遭拘留七日

  本网讯(徐平)12月18日,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违法行为人向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依法对向某作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处罚(如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来,黔江区法院办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拘留案件。

原告郜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向黔江区法院起诉被告向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在办理该案时,承办法官按照诉讼程序通过微信告知向某案件开庭时间,向某通过微信以语音方式明确了是本人,且表示自己最近很忙,并因自身情绪不佳,以肮脏语言辱骂承办法官,然后又以“我爱喝酒,酒喝了搞得不好啥子事情都做得出来”“我晓得你住在哪里,我直接去找你媳妇和孩子”等过激语言威胁承办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累计向法官发送辱骂、威胁语音15条,态度十分恶劣。

事件发生后,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对向某进行询问,进一步确定向某的违法事实,并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提请黔江区法院予以司法制裁。

综合向某的违法事实,法院认为向某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造成了阻碍,严重扰乱了审判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对向某处以司法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向某在接到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法院接受处理,并向法官书面道歉。

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肩负神圣法治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有法定协助义务,不得以侮辱、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执行职务,否则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一定要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