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别墅”低价抛售?房产“穿穿”也栽了!

时间: 2020-12-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41

  江津区临江联排三层大别墅,前排看江还带花园车库,原价250万元现在只售168万元!你心动了吗?

  其实,这是一场精心编织的“低价别墅”骗局……

  骗局的发起人叫江某,而为她四处放置诱饵、代售房屋的,是几个同样被蒙在鼓里的中间人。他们穿针引线,想着谋取超出底价部分的利益,重庆话称其为“穿穿”。今天这起案件中的被告袁某,就是“穿穿”之一。

  “受贿别墅”低价抛售,“穿穿”1人卖出5套

  从2013年开始,江某便谎称可以代购江津区多个小区的低价房,通过袁某等中间人对外售卖房屋、收取房款。江某称,有几套临江别墅是开发商送给领导的,见不得光,所以还在开发商名下。这些别墅“领导”准备低价出售,底价130万。负责卖房的袁某等人可以赚取超出底价部分的房款。为了顺利卖房拿到佣金,袁某找到了在中介公司工作的朋友一起合作,对外也用“受贿别墅”的说辞四处寻找买家。

  2018年2月,袁某找到有意购买低价房的万某,二人与中介公司一同签订了《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约定由万某以168万的价格购买临江别墅一套,签订协议后万某需先行支付30万元,尾款138万元于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协议中未写明房屋面积、办理房产证具体时间,还约定“经纪方已告知买卖双方,此房未办理房产证,双方自愿交易”。袁某在合同尾部的“卖方”处签字,未注明其是代理人,也未出具委托书。随后,万某按约向袁某转账30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8万元。袁某通过这种方式一共售卖了5套临江别墅,所得的房屋首付款全部转交给了江某。

  交完首付款后,购房人等着办完手续得到临江别墅。袁某等着拿到尾款,自己好大赚一笔差价。然而等着等着,他们却等来了“噩耗”……

  诈骗犯落网被判刑,购房人起诉“中间商”

  2019年12月,江某落网。经江津法院审理,江某以给他人购买低价房、办理社保、承揽工作为由,骗取49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77万余元,已构成诈骗罪。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并退赔所有受害人经济损失。

  然而,江某所退赔的财产,并不足以清偿所有被害人受到的损失。2020年7月,为进一步挽回损失,购房人万某将“穿穿”袁某和中介公司起诉至江津法院,请求解除三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判令袁某返还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中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退还中介费。

  万某表示,袁某并非房屋产权人,本无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万某,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均有重大过错,理应按照其诉讼请求承担责任。

  袁某却认为,她仅是作为代理人签订合同,房款已经转交江某,其本人并未受益,不应承担代理后果;其次,以袁某名义签订合同系江某的诈骗犯罪手段,万某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诉请的房款已经刑事判决退赔,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向万某退还了中介费18000元,但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穿穿”、中介各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该案与江某诈骗案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原告诉请的是房屋买卖和居间介绍两个事实,行为实施主体系袁某和中介公司,调整的是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争议的是袁某是否为《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相对人、中介公司是否是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并非江某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事实,因此,二者不属同一事实,万某有权提起该民事诉讼。第二,袁某是否应当返还房款30万元及赔偿损失?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在该协议无法履行,袁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出示委托书、也未披露委托人身份信息,应当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第三,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不清楚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人,也未到相关部门核实案涉房屋登记状况,合同中载明的“经纪方已告知买卖双方,此房未办理房产证,双方自愿交易”表明为促成合同成立明知且放任交易风险发生,其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60%的责任。但原告万某自身未积极了解或督促中介公司调查交易房产状况,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40%的责任。综上,江津法院判决,解除万某、袁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被告袁某返还万某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扣减江某退赔部分),被告中介公司对袁某上述义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各自负担诉讼费49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这场“低价别墅”骗局中,没有赢家。编织骗局的江某被打上“诈骗犯”的标签,将在牢狱中度过漫长的时间;受到低价诱惑而轻信谣言的买家,能否在判决执行后挽回全部损失尚未可知;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收取中介费,审核管理不严,不但中介费全退,还承担了大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作为中间人的袁某等人,不仅没赚到预想中的“差价”,还将面临买家的民事诉讼,承担赔偿责任。谨记:房屋买卖需谨慎,多看多想且多问。天上不会掉馅饼,拒信谣言风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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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别墅”低价抛售?房产“穿穿”也栽了!

  江津区临江联排三层大别墅,前排看江还带花园车库,原价250万元现在只售168万元!你心动了吗?

  其实,这是一场精心编织的“低价别墅”骗局……

  骗局的发起人叫江某,而为她四处放置诱饵、代售房屋的,是几个同样被蒙在鼓里的中间人。他们穿针引线,想着谋取超出底价部分的利益,重庆话称其为“穿穿”。今天这起案件中的被告袁某,就是“穿穿”之一。

  “受贿别墅”低价抛售,“穿穿”1人卖出5套

  从2013年开始,江某便谎称可以代购江津区多个小区的低价房,通过袁某等中间人对外售卖房屋、收取房款。江某称,有几套临江别墅是开发商送给领导的,见不得光,所以还在开发商名下。这些别墅“领导”准备低价出售,底价130万。负责卖房的袁某等人可以赚取超出底价部分的房款。为了顺利卖房拿到佣金,袁某找到了在中介公司工作的朋友一起合作,对外也用“受贿别墅”的说辞四处寻找买家。

  2018年2月,袁某找到有意购买低价房的万某,二人与中介公司一同签订了《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约定由万某以168万的价格购买临江别墅一套,签订协议后万某需先行支付30万元,尾款138万元于房屋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协议中未写明房屋面积、办理房产证具体时间,还约定“经纪方已告知买卖双方,此房未办理房产证,双方自愿交易”。袁某在合同尾部的“卖方”处签字,未注明其是代理人,也未出具委托书。随后,万某按约向袁某转账30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8万元。袁某通过这种方式一共售卖了5套临江别墅,所得的房屋首付款全部转交给了江某。

  交完首付款后,购房人等着办完手续得到临江别墅。袁某等着拿到尾款,自己好大赚一笔差价。然而等着等着,他们却等来了“噩耗”……

  诈骗犯落网被判刑,购房人起诉“中间商”

  2019年12月,江某落网。经江津法院审理,江某以给他人购买低价房、办理社保、承揽工作为由,骗取49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77万余元,已构成诈骗罪。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并退赔所有受害人经济损失。

  然而,江某所退赔的财产,并不足以清偿所有被害人受到的损失。2020年7月,为进一步挽回损失,购房人万某将“穿穿”袁某和中介公司起诉至江津法院,请求解除三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判令袁某返还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中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退还中介费。

  万某表示,袁某并非房屋产权人,本无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万某,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均有重大过错,理应按照其诉讼请求承担责任。

  袁某却认为,她仅是作为代理人签订合同,房款已经转交江某,其本人并未受益,不应承担代理后果;其次,以袁某名义签订合同系江某的诈骗犯罪手段,万某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诉请的房款已经刑事判决退赔,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向万某退还了中介费18000元,但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穿穿”、中介各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该案与江某诈骗案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原告诉请的是房屋买卖和居间介绍两个事实,行为实施主体系袁某和中介公司,调整的是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争议的是袁某是否为《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相对人、中介公司是否是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并非江某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事实,因此,二者不属同一事实,万某有权提起该民事诉讼。第二,袁某是否应当返还房款30万元及赔偿损失?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在该协议无法履行,袁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出示委托书、也未披露委托人身份信息,应当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第三,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不清楚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人,也未到相关部门核实案涉房屋登记状况,合同中载明的“经纪方已告知买卖双方,此房未办理房产证,双方自愿交易”表明为促成合同成立明知且放任交易风险发生,其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对此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60%的责任。但原告万某自身未积极了解或督促中介公司调查交易房产状况,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40%的责任。综上,江津法院判决,解除万某、袁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被告袁某返还万某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扣减江某退赔部分),被告中介公司对袁某上述义务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各自负担诉讼费49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这场“低价别墅”骗局中,没有赢家。编织骗局的江某被打上“诈骗犯”的标签,将在牢狱中度过漫长的时间;受到低价诱惑而轻信谣言的买家,能否在判决执行后挽回全部损失尚未可知;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收取中介费,审核管理不严,不但中介费全退,还承担了大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作为中间人的袁某等人,不仅没赚到预想中的“差价”,还将面临买家的民事诉讼,承担赔偿责任。谨记:房屋买卖需谨慎,多看多想且多问。天上不会掉馅饼,拒信谣言风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