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凌晨,渝中区大坪正街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一辆小型面包车与一辆出租车分别直行驶入十字路口,两车在十字路口的正中央发生了碰撞。责任是在哪一方?来看看渝中交巡警怎么判定的。 当天凌晨2点57分,何某驾驶一辆渝A牌照的小型面包,由渝中区河运路往医学院路方向行驶至大坪正街河运路十字路口,同一时间的哥雷某驾驶一辆渝B牌照的出租车,由渝中区石桥铺往大坪方向驶入大坪正街河运路十字路口,两车在十字路口正中央发生了碰撞,小型面包车前部撞上了出租车左侧,事发时出租车上男性乘客受轻微伤。 民警在事故调查处理时调取了该十字路口的监控视频,从中可以清楚看到,事发时因为正值凌晨,路口处的交通信号灯处于黄灯闪烁状态,小型面包车与出租车在各自的车道内正常直行,却在驶入十字路口后发生碰撞,当时两车均是十字路口直行,那么这起事故责任该如何判定呢?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面包车驾驶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原则,因此依法判定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的哥雷某无责任。 那么什么是“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让右原则”?民警给出了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十字路口时: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渝中交巡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上路,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过路口时,务必遵循 “减速、观察、再通过”的原则,做到安全、文明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