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利剑出鞘

时间: 2021-02-0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94

  2020年的初冬和往年没什么不同,天空日渐变得阴沉起来,并透出一丝冷。

  11月13日,立冬后还没过几天,重庆市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的队员们再次忙碌起来。原因很简单,支队接到了“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举报函。

  举报函称“中柑所5号”(俗称金秋砂糖橘,金秋沙糖桔,金秋砂糖桔,金秋沙糖橘)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曹立教授培育,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品种权人授权“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繁育、种植“中柑所5号”和品种维权。举报函同时称“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侵犯了“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及时行动立案调查

  有报必查,是农业执法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11月17日、19日,璧山区农业执法人员以举报函为线索,深入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所在的生产基地,及时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不仅有表情严肃的执法人员,还有义愤填膺的举报人,也有神情紧张的基地业主。

  经举报人现场指认,当事人在将军村品种示范园种植的17株“金秋沙糖橘”柑桔树、三元村育苗基地培育的6000株“金秋沙糖橘”柑桔苗、将军村5组育苗基地培育的10000株“无核金诺”柑桔苗,均与“中柑所5号”近似,执法人员经请示支队领导同意后,对以上柑桔树(苗)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分别进行了抽样取证。

  11月18日,农业执法人员到“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中柑所5号”提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取得的包装完好的“中柑所5号”叶片标准样品1份,与在当事人生产基地抽样取证的三个样品一同送专业检测技术单位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验,三个样品与对照品种“中柑所5号”经用21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11月26日,经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领导批准,同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11月27日,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当场向其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相应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且未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异议,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当事人在璧山区生产基地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当事人也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无法查实。

  立足事实依法处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样是农业执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璧山区农业执法人员通过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农业执法人员基于上述事实得出相关调查结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视为对检验结果的认可。其生产、繁殖的柑桔树(苗)与“中柑所5号”的品种真实性一致,属于同一品种,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证明,其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数量16017株,货值金额49700元。同时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1年1月5日,经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调解,“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和“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对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诺今后不再侵犯,双方共同认定“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生产、繁殖的16017株“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货值金额为49700元,并在此基础上,由“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同日,当事人递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与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协议,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八十条第四项,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规定,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同时,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建议作相应处理:没收当事人“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对当事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了结时,冬天也进入了尾声。聆听2021年春天的脚步声,我们看到的是璧山区农业执法利剑的锋芒。

  通讯员 严奉成 记者 何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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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利剑出鞘

  2020年的初冬和往年没什么不同,天空日渐变得阴沉起来,并透出一丝冷。

  11月13日,立冬后还没过几天,重庆市璧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的队员们再次忙碌起来。原因很简单,支队接到了“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举报函。

  举报函称“中柑所5号”(俗称金秋砂糖橘,金秋沙糖桔,金秋砂糖桔,金秋沙糖橘)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曹立教授培育,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品种权人授权“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繁育、种植“中柑所5号”和品种维权。举报函同时称“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侵犯了“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及时行动立案调查

  有报必查,是农业执法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11月17日、19日,璧山区农业执法人员以举报函为线索,深入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所在的生产基地,及时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不仅有表情严肃的执法人员,还有义愤填膺的举报人,也有神情紧张的基地业主。

  经举报人现场指认,当事人在将军村品种示范园种植的17株“金秋沙糖橘”柑桔树、三元村育苗基地培育的6000株“金秋沙糖橘”柑桔苗、将军村5组育苗基地培育的10000株“无核金诺”柑桔苗,均与“中柑所5号”近似,执法人员经请示支队领导同意后,对以上柑桔树(苗)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分别进行了抽样取证。

  11月18日,农业执法人员到“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中柑所5号”提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取得的包装完好的“中柑所5号”叶片标准样品1份,与在当事人生产基地抽样取证的三个样品一同送专业检测技术单位进行品种真实性检验。经检验,三个样品与对照品种“中柑所5号”经用21个位点的DNA指纹谱带数据进行比对,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11月26日,经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领导批准,同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11月27日,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当场向其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告知其相应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且未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异议,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证明。当事人在璧山区生产基地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当事人也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无法查实。

  立足事实依法处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样是农业执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璧山区农业执法人员通过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行为涉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农业执法人员基于上述事实得出相关调查结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放弃了申请复检的权利,视为对检验结果的认可。其生产、繁殖的柑桔树(苗)与“中柑所5号”的品种真实性一致,属于同一品种,且当事人不能提供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证明,其生产、繁殖“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数量16017株,货值金额49700元。同时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1年1月5日,经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调解,“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和“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对侵犯“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诺今后不再侵犯,双方共同认定“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生产、繁殖的16017株“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的货值金额为49700元,并在此基础上,由“重庆某园艺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同日,当事人递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与植物新品种权利害关系人达成补偿协议,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和第八十条第四项,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之规定,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同时,璧山区农业执法支队建议作相应处理:没收当事人“中柑所5号”繁殖材料16017株;对当事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了结时,冬天也进入了尾声。聆听2021年春天的脚步声,我们看到的是璧山区农业执法利剑的锋芒。

  通讯员 严奉成 记者 何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