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地散步跌入雨水井致残,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他自行担责六成

时间: 2021-03-1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14

  本网讯  建筑工地因疫情停工,家住附近的居民进去散步,哪知跌入深坑,受伤致残,要求工地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为该居民明知是在建工程仍前往,并因粗心受伤,因此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2月17日,家住大足城郊的杨某邀约邻居到离家百米左右的在建高速路工地散步,该工地尚未完工,因疫情处于停工状态。杨某走到路沿外的泥堆里捡拾灯泡,边看边说:“哪个把路灯弄落在地上的,才叫讨厌哟!”话音刚落,杨某脚下踏空,从外侧斜坡滑下踩到下方雨水井上,雨水井口覆盖的薄板被踩烂,杨某继而掉入3米左右深的雨水井内受伤。

  经鉴定,杨某伤情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杨某将该高速路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地为水泥路面外侧铺满泥土和碎石的路沿,路沿一侧是同样堆满泥土和碎石的斜坡,杨某作为居住在该工程附近的居民,眼看着道路主体结构日渐建成,明知该路段为在建工程,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应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其仍然前往堆满泥土和碎石的路沿“散步”,且不留心路况,导致从斜坡滑下,踩破雨水井上覆盖的木板,摔下雨水井受伤致残,对此损害后果,杨某自身应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当时当地有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水泥路面放置有红色“水马”,水泥路边、雨水井旁均放置有警示锥,雨水井上覆盖有薄木板,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提醒作用。但是,事发时案涉工程因疫情暂时停工,工程现场未进行任何围挡,事发地附近也未采取其他带有文字的或更为显著的提醒和警示措施,承包人作为施工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完全的警示义务,和对雨水井尽到了完全的管理职责,故其对于杨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时,案涉工程尚未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发包人并非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或事发当时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大足法院根据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产生的原因力和作用力大小,判定承包人暨施工方对杨某承担40%赔偿责任,杨某自行承担60%责任。经认定,杨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316900.5元,遂判决承包人暨施工方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28560.2元。

  法官提醒,工地受伤事件时有发生,施工人、管理人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作为成年人,应有知危险会避危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远离危险源,主动避免遭遇危险,减少损害的发生。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邓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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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地散步跌入雨水井致残,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他自行担责六成

  本网讯  建筑工地因疫情停工,家住附近的居民进去散步,哪知跌入深坑,受伤致残,要求工地发包方和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近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为该居民明知是在建工程仍前往,并因粗心受伤,因此自身需承担主要责任。

  2020年2月17日,家住大足城郊的杨某邀约邻居到离家百米左右的在建高速路工地散步,该工地尚未完工,因疫情处于停工状态。杨某走到路沿外的泥堆里捡拾灯泡,边看边说:“哪个把路灯弄落在地上的,才叫讨厌哟!”话音刚落,杨某脚下踏空,从外侧斜坡滑下踩到下方雨水井上,雨水井口覆盖的薄板被踩烂,杨某继而掉入3米左右深的雨水井内受伤。

  经鉴定,杨某伤情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杨某将该高速路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3.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地为水泥路面外侧铺满泥土和碎石的路沿,路沿一侧是同样堆满泥土和碎石的斜坡,杨某作为居住在该工程附近的居民,眼看着道路主体结构日渐建成,明知该路段为在建工程,通常情况下普通人应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其仍然前往堆满泥土和碎石的路沿“散步”,且不留心路况,导致从斜坡滑下,踩破雨水井上覆盖的木板,摔下雨水井受伤致残,对此损害后果,杨某自身应负有主要责任。

  对于当时当地有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水泥路面放置有红色“水马”,水泥路边、雨水井旁均放置有警示锥,雨水井上覆盖有薄木板,能起到一定的警示提醒作用。但是,事发时案涉工程因疫情暂时停工,工程现场未进行任何围挡,事发地附近也未采取其他带有文字的或更为显著的提醒和警示措施,承包人作为施工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完全的警示义务,和对雨水井尽到了完全的管理职责,故其对于杨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时,案涉工程尚未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发包人并非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或事发当时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大足法院根据当事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产生的原因力和作用力大小,判定承包人暨施工方对杨某承担40%赔偿责任,杨某自行承担60%责任。经认定,杨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316900.5元,遂判决承包人暨施工方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28560.2元。

  法官提醒,工地受伤事件时有发生,施工人、管理人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作为成年人,应有知危险会避危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远离危险源,主动避免遭遇危险,减少损害的发生。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邓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