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不服“罚抄交规”状告交警,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21-03-27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68

  生活中,交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乏存在形形色色的教育方式。例如让闯红灯的行人现场指挥交通,让违章的司机抄写交规。这些教育方式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到底交警能不能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此种形式的教育行为呢?

  2020年9月1日下午,江津交巡警支队执勤交警在艾坪山路口发现一车辆存在违章停车的情况,交警遂要求驾驶员黄某出示驾驶证,并告知黄某出于人性化执法的考虑,此次不对其进行扣分和罚款但其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学习。学习方式为在正反两页纸上抄写交通法规。黄某跟随交警到学习地点后,对交警让其抄写交规的要求非常不满,采取睡觉、玩手机等消极方式抵触,就是不认真抄写。短短两页纸的交规,黄某硬是抄写了11天才完成!

  10月16日,黄某一纸诉状将该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认为交警让其罚抄交规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确认该支队处罚其每天抄写2小时交通法规共11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身体和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江津交巡警支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公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是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出发,作出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处理行为,符合法律关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实施了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交警对黄某采取了要求其在正反两页纸上抄写交通法规的学习方式系对黄某合理的教育形式,符合上述规定。黄某在正常情况下至多花费一天时间即可完成学习,亦未超过必要限度。黄某本应认真及时完成,但却故意拖延用11天才完成抄写交规的学习要求,属于变相抵触行政机关的合理教育行为,违背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为的初衷,不利于教育执法行为的开展和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不应予以支持,江津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管理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公民素质,宣传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其达到的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甚至大于交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但对具体的教育方式没有未予明确,因而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自由处理权。只要行政机关采取的教育方式能够被广大行政相对人普遍接受,能够达到较好的宣传和预防效果,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都应当得到支持与鼓励,以提升全民交通安全素养,更好地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倡导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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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服“罚抄交规”状告交警,法院这样判!

  生活中,交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乏存在形形色色的教育方式。例如让闯红灯的行人现场指挥交通,让违章的司机抄写交规。这些教育方式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到底交警能不能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此种形式的教育行为呢?

  2020年9月1日下午,江津交巡警支队执勤交警在艾坪山路口发现一车辆存在违章停车的情况,交警遂要求驾驶员黄某出示驾驶证,并告知黄某出于人性化执法的考虑,此次不对其进行扣分和罚款但其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学习。学习方式为在正反两页纸上抄写交通法规。黄某跟随交警到学习地点后,对交警让其抄写交规的要求非常不满,采取睡觉、玩手机等消极方式抵触,就是不认真抄写。短短两页纸的交规,黄某硬是抄写了11天才完成!

  10月16日,黄某一纸诉状将该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认为交警让其罚抄交规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确认该支队处罚其每天抄写2小时交通法规共11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身体和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江津交巡警支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公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教育和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是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出发,作出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处理行为,符合法律关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黄某实施了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交警对黄某采取了要求其在正反两页纸上抄写交通法规的学习方式系对黄某合理的教育形式,符合上述规定。黄某在正常情况下至多花费一天时间即可完成学习,亦未超过必要限度。黄某本应认真及时完成,但却故意拖延用11天才完成抄写交规的学习要求,属于变相抵触行政机关的合理教育行为,违背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为的初衷,不利于教育执法行为的开展和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不应予以支持,江津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交通管理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公民素质,宣传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其达到的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甚至大于交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但对具体的教育方式没有未予明确,因而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自由处理权。只要行政机关采取的教育方式能够被广大行政相对人普遍接受,能够达到较好的宣传和预防效果,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都应当得到支持与鼓励,以提升全民交通安全素养,更好地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倡导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