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7月起施行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做到“不差钱”

时间: 2021-04-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13

  本网讯 3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了启动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三种方式,即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以及公安机关主动认定。优化了认定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宣传、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群众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条例》全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消除后顾之忧。要求市、区县(自治县)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做到“不差钱”;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保障基金来源,规范基金使用,保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时得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有保障,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烈士、因工死亡等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享受工伤保险或者相应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妥善对待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成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孤儿供养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特殊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在法律援助、诉讼费用、安全保护等方面,依法得到照顾;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优化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程序。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分项列举较为常见的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五种情形: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抢险、救灾、救人;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对尚未达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善举、义举,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应当给予奖励。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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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7月起施行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做到“不差钱”

  本网讯 3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了启动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三种方式,即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以及公安机关主动认定。优化了认定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宣传、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群众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条例》全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消除后顾之忧。要求市、区县(自治县)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做到“不差钱”;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通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保障基金来源,规范基金使用,保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及时得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有保障,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烈士、因工死亡等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享受工伤保险或者相应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妥善对待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成员。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孤儿供养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见义勇为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特殊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在法律援助、诉讼费用、安全保护等方面,依法得到照顾;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条例》优化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程序。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分项列举较为常见的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五种情形: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抢险、救灾、救人;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对尚未达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善举、义举,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应当给予奖励。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