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四梁八柱”

时间: 2021-04-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52

  

  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举行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民生福祉,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特别是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核心利益。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作为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是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重要里程碑。

 

  生物安全风险加大 重要性紧迫性上升

 

  当下,随着生物技术迅猛发展,误用、谬用生物技术以及生物恐怖的风险逐步加大,全球生物安全风险呈现上升趋势。各国普遍开始将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视为国家安全的新威胁。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灾害,也包括因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中心副主任孙佑海举例说,截至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生物达到500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入侵我国的就有50余种。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武器,治理手段缺乏刚性和长期持久性,难以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

  “因此,在当前生物安全风险愈加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强化相应的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十分必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不仅对国家机关提出了新任务,也对广大公民提出了新要求。”孙佑海说。

 

  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进入新的治理阶段

 

  “生物安全法不仅为生物安全法律规制活动提供系统的制度依据,也是对于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目标的贯彻和执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指出,生物安全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关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体系等组成的层次分明、建制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框架。

  在秦天宝看来,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秩序具有深远意义:“生物安全法从法律层面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进一步构建了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从而为维护我国生物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生物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不但标志着生物安全风险预防体制机制朝成熟完备的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物安全领域法律规范的制定、阐释、修改与适用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引下进行精细化打磨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秦天宝分析指出,生物安全法中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界定了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范围。生物安全法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

  其次,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领导体制。生物安全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分别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为实现国家领导下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协同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再次,明确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原则和制度。生物安全法要求“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并且明确了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等基本原则,同时还明确了多个基本法律制度,从而为实现生物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

 

  建立多项法律制度 提供基本法律遵循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生物安全法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进行了完善。

  为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安全法建立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

  “此次生物安全法明确建立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强化了相应执法检查和法律责任,这是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根本保障。”孙佑海指出,生物安全法对于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该法还建立了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权限和被检查单位的配合义务。如有违法行为发生,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生物安全法的通过,确立了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关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体系等组成的层次分明的生物安全防控体系,这是今后我国维护生物安全的基本法律遵循。”孙佑海说。

 

  全面强化法治保障 完善法律规制依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今后,一方面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后续配套法规进行明确和细化。”秦天宝认为应当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性生物安全立法等方式,把法律制度予以具体细化,为各级生物安全监管主体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生物安全法的制度价值。

  秦天宝指出,提升生物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需要做好法律的宣传贯彻工作,尤其是要不断培育民众的生物安全法治思维,使生物安全观念深入人心:“只有广大人民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推进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的迫切性、重要性,才能自觉自发地支持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建设。”

  “总之,面对日益凸显的生物安全风险,我们必须提高警惕、拓宽视野、统筹协调,进一步探索生物安全理论与实践,构建科学完善高效的生物安全法治体系,推动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秦天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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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生物安全的坚强法治后盾

  □法平

 

  昨天是我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日子。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法颁布施行起到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伴随着人类科学的进步,生物技术在造福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技术误用谬用等非传统生物威胁也日益凸显。面对生物安全领域的诸多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方式应对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挑战和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提出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体现。

  生物安全法针对此前立法零散、碎片化、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系统梳理、全面规范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确立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空白。具体来看,一方面明确了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了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并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

  生物安全法是保障生物安全的坚强法治后盾。要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统筹推进立法修法工作,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要加强生物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保证社会各方面依法担负起维护生物安全的责任,确保生物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依法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据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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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四梁八柱”

  

  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举行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民生福祉,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特别是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核心利益。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作为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是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重要里程碑。

 

  生物安全风险加大 重要性紧迫性上升

 

  当下,随着生物技术迅猛发展,误用、谬用生物技术以及生物恐怖的风险逐步加大,全球生物安全风险呈现上升趋势。各国普遍开始将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视为国家安全的新威胁。

  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灾害,也包括因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中心副主任孙佑海举例说,截至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生物达到500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入侵我国的就有50余种。

  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武器,治理手段缺乏刚性和长期持久性,难以实现人民满意的目标。

  “因此,在当前生物安全风险愈加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强化相应的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十分必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不仅对国家机关提出了新任务,也对广大公民提出了新要求。”孙佑海说。

 

  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进入新的治理阶段

 

  “生物安全法不仅为生物安全法律规制活动提供系统的制度依据,也是对于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目标的贯彻和执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秦天宝指出,生物安全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已基本确立了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关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体系等组成的层次分明、建制完备的生物安全法律框架。

  在秦天宝看来,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对维护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秩序具有深远意义:“生物安全法从法律层面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进一步构建了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从而为维护我国生物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完善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促进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生物安全法的颁布施行,不但标志着生物安全风险预防体制机制朝成熟完备的目标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物安全领域法律规范的制定、阐释、修改与适用在风险预防原则指引下进行精细化打磨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秦天宝分析指出,生物安全法中三大亮点值得关注。

  首先,界定了生物安全的法律规制范围。生物安全法首次在国家层面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生物安全进行了法律界定,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内涵,实现了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整体性、针对性防控。

  其次,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领导体制。生物安全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分别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为实现国家领导下各利益相关主体参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协同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撑。

  再次,明确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原则和制度。生物安全法要求“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并且明确了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等基本原则,同时还明确了多个基本法律制度,从而为实现生物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

 

  建立多项法律制度 提供基本法律遵循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生物安全法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本制度进行了完善。

  为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安全法建立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等11项基本制度。

  “此次生物安全法明确建立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强化了相应执法检查和法律责任,这是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根本保障。”孙佑海指出,生物安全法对于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该法还建立了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的权限和被检查单位的配合义务。如有违法行为发生,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生物安全法的通过,确立了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关各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体系等组成的层次分明的生物安全防控体系,这是今后我国维护生物安全的基本法律遵循。”孙佑海说。

 

  全面强化法治保障 完善法律规制依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今后,一方面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后续配套法规进行明确和细化。”秦天宝认为应当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性生物安全立法等方式,把法律制度予以具体细化,为各级生物安全监管主体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生物安全法的制度价值。

  秦天宝指出,提升生物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需要做好法律的宣传贯彻工作,尤其是要不断培育民众的生物安全法治思维,使生物安全观念深入人心:“只有广大人民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推进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的迫切性、重要性,才能自觉自发地支持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建设。”

  “总之,面对日益凸显的生物安全风险,我们必须提高警惕、拓宽视野、统筹协调,进一步探索生物安全理论与实践,构建科学完善高效的生物安全法治体系,推动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秦天宝说。

  

  评论>>>

 

  保障生物安全的坚强法治后盾

  □法平

 

  昨天是我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开始施行的日子。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法颁布施行起到里程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伴随着人类科学的进步,生物技术在造福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生物安全问题和威胁。当前,我国生物安全形势严峻,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及动植物疫情等传统生物威胁依然多发,生物技术误用谬用等非传统生物威胁也日益凸显。面对生物安全领域的诸多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方式应对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挑战和风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提出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体现。

  生物安全法针对此前立法零散、碎片化、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系统梳理、全面规范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确立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和基本制度,填补了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空白。具体来看,一方面明确了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责任,界定了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用法律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并将鼓励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固定下来,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依法保障和推进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不断提升防范风险和威胁的能力。

  生物安全法是保障生物安全的坚强法治后盾。要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统筹推进立法修法工作,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要加强生物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保证社会各方面依法担负起维护生物安全的责任,确保生物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依法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据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