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怪重”地名今后将不再有

时间: 2021-05-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68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5月24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市解决“大、洋、怪、重”地名问题将有法可依。

  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唐步新作市政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2001年1月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名更改频繁、“大、洋、怪、重”地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和源头管理。为此,市民政局起草了该《条例》文本,市司法局进行了全面审查,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49条,采纳63条,各方意见已达成共识。后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明晰了管理体制,对重大地名命名更名作出规定,规范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强化了源头管理,要求编制地名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要求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告;规范了地名信息库的数据归集,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维护;要求部门在主动变更地名时,免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

  现行《条例》规定,中心城区(原主城九区)所辖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大型建筑物名称须报市政府审批,主要是为解决地名重名、同音以及跨区域不一致的问题。当前,信息化手段已能解决相关问题,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规定,《修订草案》将该审批权下放至区政府。

  《修订草案》规范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地名规划、重大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文化保护,应当广泛征求、合理采纳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根据民政部2010年12月27日第38号令,企事业单位不再作为地名,为此《修订草案》将企事业单位从原《条例》中的地名规定中删除,还将住宅区、楼宇单独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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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怪重”地名今后将不再有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5月24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市解决“大、洋、怪、重”地名问题将有法可依。

  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唐步新作市政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2001年1月施行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地名更改频繁、“大、洋、怪、重”地名等问题缺乏刚性约束和源头管理。为此,市民政局起草了该《条例》文本,市司法局进行了全面审查,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49条,采纳63条,各方意见已达成共识。后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明晰了管理体制,对重大地名命名更名作出规定,规范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强化了源头管理,要求编制地名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衔接;要求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的标准地名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告;规范了地名信息库的数据归集,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维护;要求部门在主动变更地名时,免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

  现行《条例》规定,中心城区(原主城九区)所辖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大型建筑物名称须报市政府审批,主要是为解决地名重名、同音以及跨区域不一致的问题。当前,信息化手段已能解决相关问题,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规定,《修订草案》将该审批权下放至区政府。

  《修订草案》规范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地名规划、重大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文化保护,应当广泛征求、合理采纳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根据民政部2010年12月27日第38号令,企事业单位不再作为地名,为此《修订草案》将企事业单位从原《条例》中的地名规定中删除,还将住宅区、楼宇单独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