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地被征收 农户将获80%补偿

时间: 2021-06-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31

  本网讯 5月31日,重庆市政府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根据《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不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区县(自治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办法》还明确,安置对象有六种: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此外,《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黄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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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地被征收 农户将获80%补偿

  本网讯 5月31日,重庆市政府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根据《办法》规定,三种情形不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区县(自治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办法》还明确,安置对象有六种: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此外,《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黄滢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