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执行化纠纷 彩礼嫁妆两相还

时间: 2021-06-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41

  

  本网讯(通讯员 刘圣杰)近日,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居中调解下,李某和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两案顺利执行完毕,两人和平分手,并互相返还彩礼和嫁妆。

  据悉,李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举行前,李某向刘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10万余元,举行婚礼时,刘某陪嫁物品有洗衣机、空调等生活用品。举行婚礼后,双方经短暂共同生活感情不合便分居。分居过程中,李某起诉刘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刘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原告李某彩礼礼金共计5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返还嫁妆物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限期返还嫁妆物品,若逾期不能返还,则照价赔偿。李某逾期未返还嫁妆物品,刘某也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刘某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迅速约谈李某,并到李某住处对照民事调解书物品逐一清点并进行封存。后执行法官通知李某及刘某、刘某母亲到李某住处查看嫁妆物品的具体情况。刘某认为物品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形,且部分物品存在使用的痕迹,要求李某除返还陪嫁物品外,赔偿损坏、丢失的物品价值共计36000元;李某则认为,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嫁妆物品难免存在使用、损坏的情况,只同意补偿刘某15000元。双方围绕赔偿数额发生了分歧,均将分居原因归咎于对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执行法官从刘某和李某的恋爱经历、结婚初衷、分居原因、感情现状等方面入手,劝解双方要经营一段好的感情要互相体谅谦让,并征询双方是否愿意和好。但双方均认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执行法官针对嫁妆的补偿价值进行了协调,经多次征求双方意见,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双方同意把补偿价值确定在26000元。因刘某需向李某返还彩礼50000元,该26000元进行抵扣,由刘某支付李某24000元,当场转账支付。

  因刘某和李某居所相距较远,李某向刘某返还的空调、洗衣机、棉絮等物品需使用车辆运输,经执行法官调解,李某同意负担运输费用,但不承担物品上、下车搬运费用,而刘某坚持要求李某负担物品上车搬运的人工费用。基于对婚俗等原因的考虑,双方互不相让,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持。为平息双方矛盾,快速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在征求办案团队的意见后,由执行办案人员帮忙担任“临时搬运工”,与双方一起将刘某的陪嫁物品搬出李某住处并搬上运输车辆。至此,一次婚礼引发的两个执行案件得以合并执行完毕。两家人看到法院干警为了化解双方矛盾不辞辛劳,也平息了情绪,表示以后互不打扰,各自安好。

  黔江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此次执行,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再次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尺度、司法的温度、执行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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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执行化纠纷 彩礼嫁妆两相还

  

  本网讯(通讯员 刘圣杰)近日,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居中调解下,李某和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两案顺利执行完毕,两人和平分手,并互相返还彩礼和嫁妆。

  据悉,李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举行前,李某向刘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10万余元,举行婚礼时,刘某陪嫁物品有洗衣机、空调等生活用品。举行婚礼后,双方经短暂共同生活感情不合便分居。分居过程中,李某起诉刘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刘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原告李某彩礼礼金共计5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返还嫁妆物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限期返还嫁妆物品,若逾期不能返还,则照价赔偿。李某逾期未返还嫁妆物品,刘某也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刘某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迅速约谈李某,并到李某住处对照民事调解书物品逐一清点并进行封存。后执行法官通知李某及刘某、刘某母亲到李某住处查看嫁妆物品的具体情况。刘某认为物品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形,且部分物品存在使用的痕迹,要求李某除返还陪嫁物品外,赔偿损坏、丢失的物品价值共计36000元;李某则认为,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嫁妆物品难免存在使用、损坏的情况,只同意补偿刘某15000元。双方围绕赔偿数额发生了分歧,均将分居原因归咎于对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执行法官从刘某和李某的恋爱经历、结婚初衷、分居原因、感情现状等方面入手,劝解双方要经营一段好的感情要互相体谅谦让,并征询双方是否愿意和好。但双方均认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执行法官针对嫁妆的补偿价值进行了协调,经多次征求双方意见,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双方同意把补偿价值确定在26000元。因刘某需向李某返还彩礼50000元,该26000元进行抵扣,由刘某支付李某24000元,当场转账支付。

  因刘某和李某居所相距较远,李某向刘某返还的空调、洗衣机、棉絮等物品需使用车辆运输,经执行法官调解,李某同意负担运输费用,但不承担物品上、下车搬运费用,而刘某坚持要求李某负担物品上车搬运的人工费用。基于对婚俗等原因的考虑,双方互不相让,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持。为平息双方矛盾,快速执结该案,执行法官在征求办案团队的意见后,由执行办案人员帮忙担任“临时搬运工”,与双方一起将刘某的陪嫁物品搬出李某住处并搬上运输车辆。至此,一次婚礼引发的两个执行案件得以合并执行完毕。两家人看到法院干警为了化解双方矛盾不辞辛劳,也平息了情绪,表示以后互不打扰,各自安好。

  黔江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此次执行,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再次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尺度、司法的温度、执行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