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 侦办案件170余起,处罚3570余人

时间: 2021-06-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82

  本网讯(记者 李亚)“心中有线,行之有界!”今(10)日上午,重庆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公安局在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站东路社区金沙天街举行“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专场发布会,通报重庆警方开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市民提问。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去年12月以来,重庆警方通过强化预警拦截和专案打击,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共侦办案件170余起,对370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3200余人,敦促一批涉嫌非法出入境人员投案自首。

  活动现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发言人”向市民揭露了“偷渡”的严重危害。“偷渡”行为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特别是在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容易形成疫情防控风险隐患,危害口岸边境安全、社会稳定、群众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严重危害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警方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举报通过非法出入境途径从事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非法跨国婚姻、非法雇佣外籍人员务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2020年12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斗争以来,重庆市公安局牵头在市级层面成立反偷渡工作办公室,构建起政法委管总、公安主抓、法检等10余个成员单位齐抓共治的治理偷渡工作格局,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推进系统治理,切实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延伸阅读>>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重庆警方依法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 侦办案件170余起,处罚3570余人

  本网讯(记者 李亚)“心中有线,行之有界!”今(10)日上午,重庆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公安局在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站东路社区金沙天街举行“发言人来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专场发布会,通报重庆警方开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市民提问。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去年12月以来,重庆警方通过强化预警拦截和专案打击,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共侦办案件170余起,对370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3200余人,敦促一批涉嫌非法出入境人员投案自首。

  活动现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发言人”向市民揭露了“偷渡”的严重危害。“偷渡”行为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特别是在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容易形成疫情防控风险隐患,危害口岸边境安全、社会稳定、群众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严重危害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警方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举报通过非法出入境途径从事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非法跨国婚姻、非法雇佣外籍人员务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2020年12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专项斗争以来,重庆市公安局牵头在市级层面成立反偷渡工作办公室,构建起政法委管总、公安主抓、法检等10余个成员单位齐抓共治的治理偷渡工作格局,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推进系统治理,切实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延伸阅读>>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