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娟 记者 唐孝忠)亲生母亲对孩子生而不养,孩子将母亲告上法庭。近日,潼南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据悉,该案是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潼南法院首例适用该法的案件。 王某与邓某原系情侣关系,2015年3月,邓某诞下二人的儿子欢欢,后王某与邓某因感情不和分手。自2017年4月起,邓某便未再抚养欢欢,亦未支付抚养费,欢欢一直由其父王某抚养。于是,王某便以儿子欢欢的名义将邓某告上法庭,要求邓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补付欢欢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为妥善审理该案,承办法官前往欢欢居住的社区以及就读的幼儿园,了解他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欢欢面对面沟通,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据了解,欢欢现在已年满6岁,正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当前和今后有大量开支需求,作为单亲爸爸的王某日渐感到抚养吃力,需要有人分担经济压力。 潼南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欢欢虽然是邓某的非婚生子,但其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邓某作为欢欢的生母,应当负担欢欢的抚养费。 最终,潼南法院根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邓某自2021年6月起按月给付欢欢抚养费800元,并补付之前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