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时间: 2021-06-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93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生态法)学院教授、重庆市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张志辽——

以立法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张志辽分享心得

  6月17日,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生态法)学院教授、重庆市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张志辽,以深度访谈的形式,从《长江保护法》的法律意义,如何确保高质量的实施效果,社会大众应该做什么以及作为承担上游责任的重庆怎么做等方面,分享了他的心得和建议。

  问: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所承担的历史责任;是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愿望的具体实践。

  问:《长江保护法》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如何确保《长江保护法》具有高质量的实施效果呢?

  答:从法律规定看,主要是突出了“统筹”“协作”和“协同”三个关键词。比如,《长江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这些规定,都明确强调了《长江保护法》实施要突出决策统筹、制度协同、机制协作的要求,并以此为统领,不断细化和完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行为规范和协同行动。

  问:前面已经谈到了《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如何为这部法律的运行作出自己的贡献呢?

  答:从我们的观察看,《长江保护法》实施3个多月来,老百姓谈论最多的就是十年禁渔,其他方面关注度比较低。其实,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产和生活联系都非常紧密。比如,《长江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由此可以发现,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农业生产者来讲,就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对个人生活来讲,要求做到低碳出行、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简约生活等等。

  问: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在《长江保护法》生效后,应如何更好承担“上游责任”,对此有什么建议?

  答: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维护长江生态安全的重大使命。过去几年,全市各级组织、各个单位、广大市民上下同心、戮力前行,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保护实践,比如凝心聚力打造的“长江风景眼、重庆生态岛”广获赞誉,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川渝联合治河获评“全国基层治水十大经验”等等。随着《长江保护法》的颁行,我们既要总结已有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在高起点上开启新征程,更要以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为契机,深入宣讲《长江保护法》,尤其要在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协作司法、全民尊法等方面展现新作为、贡献新智慧,用持续健全的制度体制机制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记者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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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生态法)学院教授、重庆市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张志辽——

以立法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张志辽分享心得

  6月17日,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生态法)学院教授、重庆市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张志辽,以深度访谈的形式,从《长江保护法》的法律意义,如何确保高质量的实施效果,社会大众应该做什么以及作为承担上游责任的重庆怎么做等方面,分享了他的心得和建议。

  问: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所承担的历史责任;是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愿望的具体实践。

  问:《长江保护法》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如何确保《长江保护法》具有高质量的实施效果呢?

  答:从法律规定看,主要是突出了“统筹”“协作”和“协同”三个关键词。比如,《长江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六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这些规定,都明确强调了《长江保护法》实施要突出决策统筹、制度协同、机制协作的要求,并以此为统领,不断细化和完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行为规范和协同行动。

  问:前面已经谈到了《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性,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如何为这部法律的运行作出自己的贡献呢?

  答:从我们的观察看,《长江保护法》实施3个多月来,老百姓谈论最多的就是十年禁渔,其他方面关注度比较低。其实,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产和生活联系都非常紧密。比如,《长江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由此可以发现,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农业生产者来讲,就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对个人生活来讲,要求做到低碳出行、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简约生活等等。

  问:重庆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在《长江保护法》生效后,应如何更好承担“上游责任”,对此有什么建议?

  答: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维护长江生态安全的重大使命。过去几年,全市各级组织、各个单位、广大市民上下同心、戮力前行,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保护实践,比如凝心聚力打造的“长江风景眼、重庆生态岛”广获赞誉,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川渝联合治河获评“全国基层治水十大经验”等等。随着《长江保护法》的颁行,我们既要总结已有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在高起点上开启新征程,更要以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为契机,深入宣讲《长江保护法》,尤其要在协同立法、联合执法、协作司法、全民尊法等方面展现新作为、贡献新智慧,用持续健全的制度体制机制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记者 舒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