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陈家坝大队接到报警称,南滨大道光电园路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在路口相撞,有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救助伤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经查,小车驾驶员姓秦(女,19岁),事故发生时秦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J32**小轿车,沿南滨大道往光电园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滨大道光电园路口50米处时,与周某(男,51岁)驾驶的渝F71D**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周某受伤,两车受损。 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到,秦某行驶至该路口时黄灯已经亮起。但秦某没有停下来候灯,而是驾车径直闯过了停车线。秦某“抢黄灯”闯出路口,在左转弯过程中将对向车道驾车直行而来的周某撞翻在地。 据秦某陈述,当时她驾车准备到光电园内,行经路口时发现信号灯绿灯即将结束,由于当时车流量不大,她以为能在黄灯亮起前冲过停止线,便没有减速。秦某根本没有注意到当她进入路口时信号灯已经变成黄灯了。更因为疏于观察,转弯时没有注意有车辆直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秦某驾驶机动车闯黄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交巡警依法认定秦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简而言之,黄灯不是提醒大家“快走!快走!马上要变红灯了”,而是警示驾驶员①马上要变红灯了;②已经通过停车线的,继续通行;③没有通过停车线的,停车等待。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 通讯员 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