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川渝合作 加强联防联控

时间: 2021-06-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36

重庆市水利局副局长任丽娟——

深化川渝合作 加强联防联控

任丽娟

  日前,重庆市水利局副局长任丽娟从国家水利工作的角度,围绕《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水利部门的意义、价值,以及该法对河长制的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交流分享。

  问:保护长江一直以来都是市水利局的重要职责,那么《长江保护法》的施行对水利部门的工作开展有哪些意义和价值呢?

  答:《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在新发展阶段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重庆市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是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问:《长江保护法》中涉及水利部门的条文有哪些,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答:《长江保护法》共分9章96条,涉及地方水利部门职责的条文有27条,主要包括水资源管控、节水管理、岸线管制和修复、采砂管理、消落区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长江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水利部门在长江治理保护中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

  问:《长江保护法》中与水利部门职责相关的条款不少,其中有哪些亮点和重点呢?

  答:《长江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促进水利行业监管来说有两大突出亮点:

  一是对于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加强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最高罚款额度。比如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以前对违法行为罚款额度较低,与非法采砂获得的暴利相比,违法成本较低,现在罚款额度提高后,违法成本大大提升了,对违法者将会产生较大的震慑。同时,填补了在长江支流没收违法活动船舶、设备、工具的空白。以前仅在长江干流有规定,在长江支流未作明确规定,让不少采砂人钻了空子,把战线从干流转到支流上。现在将支流范围也纳入其中,让非法采砂人无空可钻。

  二是首次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升了河湖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问:《长江保护法》对河长制工作是否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请您介绍一下。

  答:为落实党中央有关建立“河长制”的要求,《长江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各级河湖长的责任,为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供了法律支撑。从市河长办的角度,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各级河长常态化巡河、规范化履职,坚决杜绝巡河不查河、查河不治河。全面推行“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交,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侵害河湖行为。加快推进“智慧河长”建设,实现河长制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深化川渝“河长制”协作,加强长江流域保护联防联控,促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调保护治理,加快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问:在《长江保护法》的普及过程中,水利部门该如何确保权威性?

  答:我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规定,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执行水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把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非法采砂等《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重点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严厉惩处到位,以强有力的执法,增强法律权威性,维护正常的长江水事秩序,让胆敢挑战法律权威、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记者 舒楚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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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川渝合作 加强联防联控

重庆市水利局副局长任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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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丽娟

  日前,重庆市水利局副局长任丽娟从国家水利工作的角度,围绕《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水利部门的意义、价值,以及该法对河长制的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交流分享。

  问:保护长江一直以来都是市水利局的重要职责,那么《长江保护法》的施行对水利部门的工作开展有哪些意义和价值呢?

  答:《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在新发展阶段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重庆市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是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问:《长江保护法》中涉及水利部门的条文有哪些,您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答:《长江保护法》共分9章96条,涉及地方水利部门职责的条文有27条,主要包括水资源管控、节水管理、岸线管制和修复、采砂管理、消落区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旱灾害防御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长江保护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水利部门在长江治理保护中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

  问:《长江保护法》中与水利部门职责相关的条款不少,其中有哪些亮点和重点呢?

  答:《长江保护法》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促进水利行业监管来说有两大突出亮点:

  一是对于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加强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最高罚款额度。比如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以前对违法行为罚款额度较低,与非法采砂获得的暴利相比,违法成本较低,现在罚款额度提高后,违法成本大大提升了,对违法者将会产生较大的震慑。同时,填补了在长江支流没收违法活动船舶、设备、工具的空白。以前仅在长江干流有规定,在长江支流未作明确规定,让不少采砂人钻了空子,把战线从干流转到支流上。现在将支流范围也纳入其中,让非法采砂人无空可钻。

  二是首次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升了河湖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长江保护法》提出了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问:《长江保护法》对河长制工作是否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请您介绍一下。

  答:为落实党中央有关建立“河长制”的要求,《长江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压紧压实了各级河湖长的责任,为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供了法律支撑。从市河长办的角度,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各级河长常态化巡河、规范化履职,坚决杜绝巡河不查河、查河不治河。全面推行“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交,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有效打击和遏制违法侵害河湖行为。加快推进“智慧河长”建设,实现河长制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深化川渝“河长制”协作,加强长江流域保护联防联控,促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调保护治理,加快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问:在《长江保护法》的普及过程中,水利部门该如何确保权威性?

  答:我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长江保护法》规定,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执行水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把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非法采砂等《长江保护法》规定的重点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严厉惩处到位,以强有力的执法,增强法律权威性,维护正常的长江水事秩序,让胆敢挑战法律权威、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记者 舒楚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