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保证金提存 让司法更有温度

时间: 2021-08-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11

  本网讯(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杨伟)近日,江津区司法局与江津区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这项协议的签订是江津区司法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率先推出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方面的创新探索,是江津区落实《刑事诉讼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举措,是着力解决当事人漫天要价、无理缠访难题的有效方法,是维护和保障被害方权利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该制度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双方当事人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赔偿协议后为避免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的情况,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向江津区司法局指定的公证机构——重庆渝信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据介绍,对刑事案件中造成了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认罪认罚案件,均可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其他不宜适用该制度的刑事案件除外。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由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江津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重庆渝信公证处执行本工作制度,并加强对渝信公证处赔偿保证金提存款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该制度实现了重庆公证行业涉入刑事领域的零突破。”江津区司法局局长李杰介绍,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双方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江津区司法局将联合该区检察院,认真探索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模式,找准风险点、关键点,细化程序和步骤,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江津样本,使司法执行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让法治更健全、司法更公正、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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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证金提存 让司法更有温度

  本网讯(记者 周喜冬 通讯员 杨伟)近日,江津区司法局与江津区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这项协议的签订是江津区司法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率先推出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方面的创新探索,是江津区落实《刑事诉讼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又一举措,是着力解决当事人漫天要价、无理缠访难题的有效方法,是维护和保障被害方权利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该制度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双方当事人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或矛盾激化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或达成赔偿协议后为避免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的情况,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向江津区司法局指定的公证机构——重庆渝信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据介绍,对刑事案件中造成了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认罪认罚案件,均可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其他不宜适用该制度的刑事案件除外。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由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江津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重庆渝信公证处执行本工作制度,并加强对渝信公证处赔偿保证金提存款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该制度实现了重庆公证行业涉入刑事领域的零突破。”江津区司法局局长李杰介绍,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是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根据当前刑事案件总体形势,共同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双方协作配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块“试验田”。江津区司法局将联合该区检察院,认真探索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模式,找准风险点、关键点,细化程序和步骤,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江津样本,使司法执行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让法治更健全、司法更公正、社会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