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蜂蜜系“三无”产品,商家被索10倍赔偿 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21-08-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9876

  本网讯(通讯员 卢爽 江松)近日,南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引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金佛山药蜜”等为食用农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判决产品销售者退还货款,驳回消费者请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胡某等七人先后在南川区某酒店处购买金佛山药蜜、方竹笋、大脚菌、茶树菇等产品若干。之后胡某等七人分别起诉至南川法院,诉称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确认该酒店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属于禁止经营销售的预包装产品,诉请该酒店退还货款、支付赔偿金,即支付货款的十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销售的蜂蜜是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系农产品,属于食品的初级类别,即食用农产品。第二,本案中的蜂蜜为食用农产品,其外包装上未标示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故其所适用的安全标准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不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方面的规定,故这些规定对本案中的食用农产品蜂蜜不适用。蜂蜜的标签标注瑕疵不影响蜂蜜的内在品质,胡某等人也未发生食用该蜂蜜导致的不良反应,对胡某等人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规定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三,涉案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该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酒店销售的蜂蜜标签标注有瑕疵。庭审中,酒店自愿同意退还胡某等人货款。

  综上,南川法院依法判决该酒店退还蜂蜜货款,驳回胡某等人请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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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蜂蜜系“三无”产品,商家被索10倍赔偿 法院这样判

  本网讯(通讯员 卢爽 江松)近日,南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引起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金佛山药蜜”等为食用农产品,所适用的安全标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法判决产品销售者退还货款,驳回消费者请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胡某等七人先后在南川区某酒店处购买金佛山药蜜、方竹笋、大脚菌、茶树菇等产品若干。之后胡某等七人分别起诉至南川法院,诉称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确认该酒店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三无产品”,属于禁止经营销售的预包装产品,诉请该酒店退还货款、支付赔偿金,即支付货款的十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销售的蜂蜜是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系农产品,属于食品的初级类别,即食用农产品。第二,本案中的蜂蜜为食用农产品,其外包装上未标示适用食品安全标准,故其所适用的安全标准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不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方面的规定,故这些规定对本案中的食用农产品蜂蜜不适用。蜂蜜的标签标注瑕疵不影响蜂蜜的内在品质,胡某等人也未发生食用该蜂蜜导致的不良反应,对胡某等人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规定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三,涉案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该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蜂蜜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酒店销售的蜂蜜标签标注有瑕疵。庭审中,酒店自愿同意退还胡某等人货款。

  综上,南川法院依法判决该酒店退还蜂蜜货款,驳回胡某等人请求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