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包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时间: 2021-11-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49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宠物爱好者,通过微信加入了众多宠物爱好者交流群。因微信群中的宠物爱好者经常在群中交流并以个人名义出售乌龟、蜥蜴等宠物,王某遂产生骗取他人宠物出售牟利的想法。随后,王某多次通过宠物爱好者交流微信群向受害人购买宠物,并承诺收到宠物后支付货款,当受害人依照约定将宠物邮寄给王某后,王某随即和受害人断绝联系,不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将骗取的宠物另行出售牟利。

  2020年11月,王某在某宠物爱好者群中发现广西某龟类人工繁殖场正在出售人工繁殖的黑凹甲陆龟,王某遂产生了骗取受害人的黑凹甲陆龟转手牟利的想法。随后,王某以虚构的姓名、收货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受害人取得联系,约定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只黑凹甲陆龟,卖方以顺风快递货到付款方式发货,买方收到货物验货后将货款交顺风快递。当受害人按照约定将黑凹甲陆龟交顺风快递发货后,王某又主动联系快递公司告知其真实的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当顺风公司快递员按约定将包装好的货物送至王某处并要求其支付货款时,王某假意当场验货,趁快递员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普通巴西龟将黑凹甲陆龟掉包,然后对快递员称对货物不满意拒收,快递员毫无察觉,随后将货物寄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发现黑凹甲陆龟被掉包后报案,王某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对犯罪嫌疑人以掉包方式窃取黑凹甲陆龟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趁快递员不备,以秘密方式窃取由快递员控制下的受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犯罪嫌疑人另有诈骗他人宠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并处;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和受害人约定购买黑凹甲陆龟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向受害人虚构了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隐瞒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相,使受害人自愿向其交付黑凹甲陆龟,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采用掉包方式取得黑凹甲陆龟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有虚构姓名、住址等行为,但均是为自己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后不易被发现作准备,其取得财物的关键还是趁快递员不备,假借验货之名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在秘密窃取后为让快递员不能及时发现,又用普通的巴西龟调换黑凹甲陆龟的行为,主观目的是方便其实施盗窃行为,延缓盗窃行为被警方发现,故其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警示:

  在互联网和物流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现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民事交易转变为网络交易,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支付宝等交易第三方才孕育而生。而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也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因交易双方未能直接接触,由快递员作为交易的媒介,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本案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快递员对黑凹甲陆龟和普通巴西龟缺乏认识,才趁人不备用不值钱的普通巴西龟将黑凹甲陆龟掉包。该案例提醒我们网络交易存在风险,一定要提高警惕。

  □ 李津(作者单位:长寿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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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包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宠物爱好者,通过微信加入了众多宠物爱好者交流群。因微信群中的宠物爱好者经常在群中交流并以个人名义出售乌龟、蜥蜴等宠物,王某遂产生骗取他人宠物出售牟利的想法。随后,王某多次通过宠物爱好者交流微信群向受害人购买宠物,并承诺收到宠物后支付货款,当受害人依照约定将宠物邮寄给王某后,王某随即和受害人断绝联系,不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将骗取的宠物另行出售牟利。

  2020年11月,王某在某宠物爱好者群中发现广西某龟类人工繁殖场正在出售人工繁殖的黑凹甲陆龟,王某遂产生了骗取受害人的黑凹甲陆龟转手牟利的想法。随后,王某以虚构的姓名、收货地址及联系电话和受害人取得联系,约定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只黑凹甲陆龟,卖方以顺风快递货到付款方式发货,买方收到货物验货后将货款交顺风快递。当受害人按照约定将黑凹甲陆龟交顺风快递发货后,王某又主动联系快递公司告知其真实的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当顺风公司快递员按约定将包装好的货物送至王某处并要求其支付货款时,王某假意当场验货,趁快递员不备,用事先准备的普通巴西龟将黑凹甲陆龟掉包,然后对快递员称对货物不满意拒收,快递员毫无察觉,随后将货物寄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发现黑凹甲陆龟被掉包后报案,王某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对犯罪嫌疑人以掉包方式窃取黑凹甲陆龟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趁快递员不备,以秘密方式窃取由快递员控制下的受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犯罪嫌疑人另有诈骗他人宠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并处;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和受害人约定购买黑凹甲陆龟时已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向受害人虚构了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隐瞒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相,使受害人自愿向其交付黑凹甲陆龟,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采用掉包方式取得黑凹甲陆龟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有虚构姓名、住址等行为,但均是为自己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后不易被发现作准备,其取得财物的关键还是趁快递员不备,假借验货之名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在秘密窃取后为让快递员不能及时发现,又用普通的巴西龟调换黑凹甲陆龟的行为,主观目的是方便其实施盗窃行为,延缓盗窃行为被警方发现,故其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警示:

  在互联网和物流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现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民事交易转变为网络交易,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支付宝等交易第三方才孕育而生。而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也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因交易双方未能直接接触,由快递员作为交易的媒介,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本案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快递员对黑凹甲陆龟和普通巴西龟缺乏认识,才趁人不备用不值钱的普通巴西龟将黑凹甲陆龟掉包。该案例提醒我们网络交易存在风险,一定要提高警惕。

  □ 李津(作者单位:长寿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