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 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时间: 2021-11-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彰显了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一则,《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共1260条10万余字,内容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和依靠。另则,《民法典》是“人民权利宣言书”。民法直接产生于商品生产者的利益需求和权利主张,《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对社会热议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性骚扰、人体胚胎等话题作出制度回应,直接体现了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

  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呼唤《民法典》的出台

  《民法典》的出台,既顺应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现实需要,又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良法善治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与传统民事权利没有根本区别。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入典”以及以何种形式“入典”,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全国人大经反复研究论证后认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民法典》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单独成编的条件暂不成熟,通过单行法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更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即便如此,《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一词也出现了12次,涉及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共计52条,可以有效发挥其对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的统领作用。《民法典》从“获权”“用权”“维权”三个维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及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质押及融资担保、具有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买卖、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履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作了概括性规定。其特点有三:一是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凸显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具体表现在强制性条款明显减少,约定性条款明显增加。二是鼓励知识产权运用的立法倾向十分明显。《民法典》在技术合同部分加大了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规制,鼓励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推广运营。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更好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民法典》为明确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权利归属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未达成共识。《民法典》第123条采用了TRIPS协议的立法例,以“概括+列举”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具体类型,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该条款回归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更有利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还继承了《民法总则》规定,直接将商业秘密并列于知识产权诸客体之中。我国一直将商业秘密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下。伴随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技术保护的重要手段(如台积电90%以上技术都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秘密纠纷及诉讼与日剧增;加之商业秘密问题在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首当其冲,《民法典》将商业秘密明确为一种权利类型,有利于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今后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商业秘密法》,值得认真研讨。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详尽规定。第600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845条第一款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方法”纳入技术合同内容之一。第8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较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民法典》删除了单位根据职务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收益而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进行奖酬的义务。第859条到861条分别规定了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以及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上述条文强调赋能知识产品的实质贡献者,符合激励创新和促进文化繁荣、科技进步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为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提供了规范条件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要让知识产权从“静态的权利”变成“动态的资源资本”,需要在《民法典》的保护伞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效益,释放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方式有三:

  一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资本化是知识产权与金融联姻的结果。第440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围。第444条规定了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该条款对应了原《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较之后者,第444条删除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这一制度变化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交换价值效用,增加知识产权人的融资担保手段,简化交易成本。

  二是知识产权产业化。《民法典》在技术合同章节首次明确了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是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竞争规则。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着眼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并将其作为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之一。第859条将原《合同法》第339条“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改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删除“免费”二字,赋予了权利人以更多的意思自治,意味着免费与否或许可条件如何仍需双方约定。

  三是知识产权商品化。《民法典》第二十章技术合同详细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技术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问题,初步解决了现行知识产权单行立法“重保护,轻运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具有统领作用。第868条新增了技术许可合同中保密义务的排除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许可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第876条还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的参照适用制度。

  《民法典》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强力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痼疾。《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明确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性,这对于威慑和阻遏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重要意义。提醒一点,《民法典》将适用该制度的主观要件定义为“故意”而非“恶意”,虽一字之差,但却降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状态。

  《民法典》从更高的立法位阶、更宽的规制范围,为保护知识产权指明了方向。时下,以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点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借助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以及证据采集固定,业已成为社会共识。要在行政、司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形成有机联动与协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种治理手段,调动社会力量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多元共治效应。

  民法典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是“知识产权的精神家园”。知识产权法律植根于《民法典》,受惠于《民法典》,也必将深度融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中国已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的基础框架下,如何统筹知识产权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制度体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是“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界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工作。

  民法典时代,我们又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典化有两种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即“入典”问题,如《俄罗斯民法典》;二是设立《知识产权法典》,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即“成典”问题,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无论是‘入典’还是‘成典’,都需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价值判断、规范整合和体系构造。”笔者认为,民法典时代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的过程还比较漫长,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革的趋势不可避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吴汉东教授主张“借鉴日本、韩国等立法经验,制定基本法,对知识产权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为知识产权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战略实施提供基本法律依据。”该建议具有极大的启发性,是否可行,仍有待今后理论界、实务界深入研究论证。

  (作者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郭亮 张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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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 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是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彰显了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一则,《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共1260条10万余字,内容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和依靠。另则,《民法典》是“人民权利宣言书”。民法直接产生于商品生产者的利益需求和权利主张,《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并对社会热议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性骚扰、人体胚胎等话题作出制度回应,直接体现了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

  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呼唤《民法典》的出台

  《民法典》的出台,既顺应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现实需要,又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良法善治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与传统民事权利没有根本区别。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入典”以及以何种形式“入典”,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全国人大经反复研究论证后认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民法典》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单独成编的条件暂不成熟,通过单行法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更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即便如此,《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一词也出现了12次,涉及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共计52条,可以有效发挥其对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的统领作用。《民法典》从“获权”“用权”“维权”三个维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及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质押及融资担保、具有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买卖、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履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作了概括性规定。其特点有三:一是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凸显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具体表现在强制性条款明显减少,约定性条款明显增加。二是鼓励知识产权运用的立法倾向十分明显。《民法典》在技术合同部分加大了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市场化的规制,鼓励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推广运营。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更好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民法典》为明确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及权利归属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未达成共识。《民法典》第123条采用了TRIPS协议的立法例,以“概括+列举”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具体类型,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该条款回归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定位,更有利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法典》还继承了《民法总则》规定,直接将商业秘密并列于知识产权诸客体之中。我国一直将商业秘密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之下。伴随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技术保护的重要手段(如台积电90%以上技术都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秘密纠纷及诉讼与日剧增;加之商业秘密问题在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首当其冲,《民法典》将商业秘密明确为一种权利类型,有利于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今后是否有必要单独制定《商业秘密法》,值得认真研讨。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详尽规定。第600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845条第一款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方法”纳入技术合同内容之一。第8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较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民法典》删除了单位根据职务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收益而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进行奖酬的义务。第859条到861条分别规定了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以及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上述条文强调赋能知识产品的实质贡献者,符合激励创新和促进文化繁荣、科技进步的立法精神。

  《民法典》为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提供了规范条件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要让知识产权从“静态的权利”变成“动态的资源资本”,需要在《民法典》的保护伞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效益,释放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方式有三:

  一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资本化是知识产权与金融联姻的结果。第440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纳入权利质押的范围。第444条规定了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该条款对应了原《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较之后者,第444条删除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这一制度变化有助于发挥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交换价值效用,增加知识产权人的融资担保手段,简化交易成本。

  二是知识产权产业化。《民法典》在技术合同章节首次明确了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是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竞争规则。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着眼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并将其作为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之一。第859条将原《合同法》第339条“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改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删除“免费”二字,赋予了权利人以更多的意思自治,意味着免费与否或许可条件如何仍需双方约定。

  三是知识产权商品化。《民法典》第二十章技术合同详细规定了合同领域的技术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问题,初步解决了现行知识产权单行立法“重保护,轻运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履行具有统领作用。第868条新增了技术许可合同中保密义务的排除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许可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第876条还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的参照适用制度。

  《民法典》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强力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痼疾。《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明确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享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增强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适用性,这对于威慑和阻遏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重要意义。提醒一点,《民法典》将适用该制度的主观要件定义为“故意”而非“恶意”,虽一字之差,但却降低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状态。

  《民法典》从更高的立法位阶、更宽的规制范围,为保护知识产权指明了方向。时下,以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点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借助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以及证据采集固定,业已成为社会共识。要在行政、司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形成有机联动与协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种治理手段,调动社会力量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多元共治效应。

  民法典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治理现代化

  《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是“知识产权的精神家园”。知识产权法律植根于《民法典》,受惠于《民法典》,也必将深度融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中国已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在《民法典》的基础框架下,如何统筹知识产权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制度体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抢占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是“十四五”期间知识产权界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工作。

  民法典时代,我们又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实践中,知识产权法典化有两种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即“入典”问题,如《俄罗斯民法典》;二是设立《知识产权法典》,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即“成典”问题,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无论是‘入典’还是‘成典’,都需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价值判断、规范整合和体系构造。”笔者认为,民法典时代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的过程还比较漫长,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革的趋势不可避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吴汉东教授主张“借鉴日本、韩国等立法经验,制定基本法,对知识产权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为知识产权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战略实施提供基本法律依据。”该建议具有极大的启发性,是否可行,仍有待今后理论界、实务界深入研究论证。

  (作者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郭亮 张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