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自制“纸”车牌也敢上路

时间: 2021-11-1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35

  本网讯(通讯员 谢宇航 侯兆丰)车牌丢失后,渝北一司机不去公安车管所补办,竟然自作聪明,自己制作了一张纸质“车牌”,粘贴在车尾后,驾车上路行驶,被渝北区交巡警查获。

  11月15日下午4点,渝北区“多勤联动”执法工作队的交巡警正在渝北区大龙山轻轨站周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一位民警发现,轻轨站门口行驶来一辆车身到处涂写有电话号码、张贴着“牛皮癣”广告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民警将其拦停例行检查,发现这辆三轮车竟然悬挂着一张纸质车牌。

  车主李某声称自己原来的车牌号在行驶途中不小心掉落,自己还未来得及去车管所补办车牌,自己怕民警查获,便自作聪明制作了一个纸质的车牌“充数”。

  民警告知李某自制车牌是违法的。他竟振振有词地回答:反正我画的车牌号码与原来的号码都是一样的,我为这个车牌还画了好久呢,自己没有错哟。

  民警告知李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而自制粘贴纸质车牌,并不等于按规定悬挂号牌,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对李某驾驶证处以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其三轮车进行了暂扣。

  交巡警提醒:机动车号牌是指在法定机关登记的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号牌一般在机动车辆的特定位置悬挂,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且根据公安部制定标准和样式制作,只有这样的机动车号牌才是合法可使用的号牌。自制车牌号码,擅自胡乱悬挂,都是违法的。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奇葩!自制“纸”车牌也敢上路

  本网讯(通讯员 谢宇航 侯兆丰)车牌丢失后,渝北一司机不去公安车管所补办,竟然自作聪明,自己制作了一张纸质“车牌”,粘贴在车尾后,驾车上路行驶,被渝北区交巡警查获。

  11月15日下午4点,渝北区“多勤联动”执法工作队的交巡警正在渝北区大龙山轻轨站周边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一位民警发现,轻轨站门口行驶来一辆车身到处涂写有电话号码、张贴着“牛皮癣”广告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民警将其拦停例行检查,发现这辆三轮车竟然悬挂着一张纸质车牌。

  车主李某声称自己原来的车牌号在行驶途中不小心掉落,自己还未来得及去车管所补办车牌,自己怕民警查获,便自作聪明制作了一个纸质的车牌“充数”。

  民警告知李某自制车牌是违法的。他竟振振有词地回答:反正我画的车牌号码与原来的号码都是一样的,我为这个车牌还画了好久呢,自己没有错哟。

  民警告知李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而自制粘贴纸质车牌,并不等于按规定悬挂号牌,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对李某驾驶证处以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其三轮车进行了暂扣。

  交巡警提醒:机动车号牌是指在法定机关登记的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号牌一般在机动车辆的特定位置悬挂,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且根据公安部制定标准和样式制作,只有这样的机动车号牌才是合法可使用的号牌。自制车牌号码,擅自胡乱悬挂,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