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传播暴恐音视频被拘留

时间: 2021-11-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42

  本网讯(记者 李亚)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近日,两男子因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被铜梁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警方提醒,远离暴恐音视频,坚决做到不信、不传、不储、不看。

  日前,铜梁警方接群众举报,称铜梁某小区业主微信群有人发布疑似暴恐音视频。经警方审读认定,该视频为恐怖组织宣扬暴力恐怖的残暴血腥视频,应依法处理。警方在该小区将暴恐视频传播者申某、谭某查获。经讯问,申某、谭某对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铜梁警方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据申某、谭某交代,他们在网上看到此段恐怖组织残暴血腥视频后,为博人眼球,便将该段视频转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

  民警介绍,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警方提醒:恐怖主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恐怖主义保持零容忍。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社会要清醒认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本质及社会危害性,提高反恐怖主义意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说“不”,远离暴恐音视频,做到不信、不传、不储、不看。反恐防恐,人人有责,若发现有恐怖活动嫌疑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2)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4)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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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传播暴恐音视频被拘留

  本网讯(记者 李亚)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近日,两男子因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被铜梁警方依法行政拘留。警方提醒,远离暴恐音视频,坚决做到不信、不传、不储、不看。

  日前,铜梁警方接群众举报,称铜梁某小区业主微信群有人发布疑似暴恐音视频。经警方审读认定,该视频为恐怖组织宣扬暴力恐怖的残暴血腥视频,应依法处理。警方在该小区将暴恐视频传播者申某、谭某查获。经讯问,申某、谭某对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铜梁警方对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

  据申某、谭某交代,他们在网上看到此段恐怖组织残暴血腥视频后,为博人眼球,便将该段视频转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

  民警介绍,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警方提醒:恐怖主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共同敌人,我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对恐怖主义保持零容忍。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社会要清醒认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本质及社会危害性,提高反恐怖主义意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说“不”,远离暴恐音视频,做到不信、不传、不储、不看。反恐防恐,人人有责,若发现有恐怖活动嫌疑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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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2)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3)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4)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