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刑拘执行困惑初探

时间: 2021-11-2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8099

  2020年来,新冠疫情引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在送看守所收押前,需要增加核酸检测环节,然而核酸检测并非一次就可以确保安全,还需要留置观察等诸多环节,实践中许多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的检查检测环节,导致嫌疑人不能在24小时内被收押的执法过程是否合法感到困惑。

  民警执法面临的困境

  首先《刑事诉讼法》85条、9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其次,《刑事诉讼法》86条、94条规定,刑拘、逮捕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再次,鉴于新冠病毒传染性强、无感染症状者的事实存在、有的经多次核酸检测才检查出阳性,这些特殊情况使得看守所对收押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超常严格甚至可以说苛刻,对嫌疑人决定刑拘、逮捕后至送进看守所收押前的各种身体检查检测都要经历2至3天时间。最后,执行拘留后至收押前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检查检测的期间该如何计算,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件是否会被追究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

  合法性与否的分歧意见

  为防控突发新冠疫情而紧急增加的收押前置环节,对刑事拘留后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系列检查筛查检测措施而导致嫌疑人无法在被刑拘后的24小时内送进看守所收押的这一执法过程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主要存在如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突发事件下的非正常社会秩序,应当特事特办,不需要考究这么多。

  观点(二):属于突发事件下非正常社会秩序,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以解决各种办案时限的例外情形。

  观点(三):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后送押前实行的新冠病毒各种检查检测,所采取的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被认定为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规定所采取的执法措施。

  观点(四):认为刑事执法主体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不能与相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行政措施混同。

  综上,观点(一)均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观点(二)严格依法办事但效率低,无法满足紧急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要求,观点(三)混同了刑事执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缺乏法理支撑,观点(四)未能指出解决路径。

  检视合法性之路径及定论

  上述时效冲突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解决,如何坚持依法执法的理念?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研讨和检视。然而,以上各种观点均不能合理合法地解决当下执法现状,必须从羁押措施的路途期间规定进行定位并赋予新的内涵,那么现有的法律框架就可以解决当前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产生的困惑。

  (一)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的规定适用于人身羁押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路途时间已经立法明确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法定期间在实践中具有弹性,不会超出预期,所谓刑事拘留后超过24小时未送至看守所收押并未实质“超期”。反之,延长的送押时间实际上有法可依。因此,这就为因新冠肺炎疫情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前繁琐的身体检查检测程序而滞留的期间留下了法律(法理)解释适用合法性的路径。

  (二)路途期间应当包括送押前对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的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体检项目应当限定在法律或者法规条例及为应对处置特殊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政府通令要求采取的检测、隔离等筛查防控措施范围。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看守所收押要求和规定的对嫌疑人的身体检查检测项目,导致嫌疑人被刑拘后超过24小时被送进看守所的情形,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路途范畴,不应当计入原有的法定期间。

  (三)路途期间扩大至为了收押对嫌疑人采取的必要体检并不会超出一般人的预期。路途期间在理解上并不仅仅限定在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生的位移,还应包括前后的空间和时间。在日常生活经验中,为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还必须经过登记、买票、安全检查、等候等环节,长途还包括途中必要的饮食休整等事务。因此,为送押的体检及等候结果所消耗的时间与买票、候车等事务耗费的时间在性质上没有区别,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收押的需要。而且在实践中,把体检消耗的时间作为路途期间的一部分符合一般人的思维和预期。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对易产生歧义的法律条文进行准确定位和检视,并作出合乎逻辑且不脱离实际情况的解释,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结合起来进行检视、平衡及选择,使其可以适用于不断变化的实务工作,这样才能保持法律条文的生命力。

  □ 倪建军(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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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刑拘执行困惑初探

  2020年来,新冠疫情引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使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在送看守所收押前,需要增加核酸检测环节,然而核酸检测并非一次就可以确保安全,还需要留置观察等诸多环节,实践中许多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送看守所羁押的检查检测环节,导致嫌疑人不能在24小时内被收押的执法过程是否合法感到困惑。

  民警执法面临的困境

  首先《刑事诉讼法》85条、9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其次,《刑事诉讼法》86条、94条规定,刑拘、逮捕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再次,鉴于新冠病毒传染性强、无感染症状者的事实存在、有的经多次核酸检测才检查出阳性,这些特殊情况使得看守所对收押前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超常严格甚至可以说苛刻,对嫌疑人决定刑拘、逮捕后至送进看守所收押前的各种身体检查检测都要经历2至3天时间。最后,执行拘留后至收押前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检查检测的期间该如何计算,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亡事件是否会被追究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

  合法性与否的分歧意见

  为防控突发新冠疫情而紧急增加的收押前置环节,对刑事拘留后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系列检查筛查检测措施而导致嫌疑人无法在被刑拘后的24小时内送进看守所收押的这一执法过程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主要存在如下几个观点:

  观点(一):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突发事件下的非正常社会秩序,应当特事特办,不需要考究这么多。

  观点(二):属于突发事件下非正常社会秩序,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以解决各种办案时限的例外情形。

  观点(三):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后送押前实行的新冠病毒各种检查检测,所采取的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被认定为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规定所采取的执法措施。

  观点(四):认为刑事执法主体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不能与相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行政措施混同。

  综上,观点(一)均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观点(二)严格依法办事但效率低,无法满足紧急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要求,观点(三)混同了刑事执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缺乏法理支撑,观点(四)未能指出解决路径。

  检视合法性之路径及定论

  上述时效冲突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解决,如何坚持依法执法的理念?需要我们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研讨和检视。然而,以上各种观点均不能合理合法地解决当下执法现状,必须从羁押措施的路途期间规定进行定位并赋予新的内涵,那么现有的法律框架就可以解决当前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而产生的困惑。

  (一)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的规定适用于人身羁押期间。《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路途时间已经立法明确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法定期间在实践中具有弹性,不会超出预期,所谓刑事拘留后超过24小时未送至看守所收押并未实质“超期”。反之,延长的送押时间实际上有法可依。因此,这就为因新冠肺炎疫情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前繁琐的身体检查检测程序而滞留的期间留下了法律(法理)解释适用合法性的路径。

  (二)路途期间应当包括送押前对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的身体健康检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体检项目应当限定在法律或者法规条例及为应对处置特殊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政府通令要求采取的检测、隔离等筛查防控措施范围。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看守所收押要求和规定的对嫌疑人的身体检查检测项目,导致嫌疑人被刑拘后超过24小时被送进看守所的情形,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路途范畴,不应当计入原有的法定期间。

  (三)路途期间扩大至为了收押对嫌疑人采取的必要体检并不会超出一般人的预期。路途期间在理解上并不仅仅限定在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生的位移,还应包括前后的空间和时间。在日常生活经验中,为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还必须经过登记、买票、安全检查、等候等环节,长途还包括途中必要的饮食休整等事务。因此,为送押的体检及等候结果所消耗的时间与买票、候车等事务耗费的时间在性质上没有区别,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收押的需要。而且在实践中,把体检消耗的时间作为路途期间的一部分符合一般人的思维和预期。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对易产生歧义的法律条文进行准确定位和检视,并作出合乎逻辑且不脱离实际情况的解释,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结合起来进行检视、平衡及选择,使其可以适用于不断变化的实务工作,这样才能保持法律条文的生命力。

  □ 倪建军(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