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成为植物人如何追究刑责?

时间: 2021-11-2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881

  2021年,重庆某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陶某用刀将黄某刺死后自杀,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陶某经抢救后成为植物人。

  就本案中该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实务中存在争议:1、犯罪嫌疑人作为无意识的植物人,对其犯罪行为无法进行陈述和辩解,也无接受诉讼活动的必要身体条件,故应当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其恢复意识后再追究。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成为植物人,但其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成为植物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认定为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判决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笔者以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接受审判的身体条件,也应当依法开展侦查、审查起诉等必要的诉讼活动。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成为植物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诉法》(下文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成为植物人,并非刑诉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存在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依据现行法律框架和规定来分析如何追究成为植物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刑诉法第二百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以上规定已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依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起诉和作出有罪判决。换句话说,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要能够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以作出有罪判决,例如零口供有罪判决的案件,缺席审判的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高检规则”)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应当讯问的七种情形。刑诉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和高检规则的规定,对于成为植物人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讯问,则无法进行起诉,后续审判程序也就无从开展。

  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局限性,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引导社会价值观的导向。

  首先,针对犯罪嫌疑人成为植物人的情形,只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和审判。完善法律规定的设计,打通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制度障碍。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植物人的情形,可以解释为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同时进行法律监督、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既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又体现互相制约。

  其次,对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情况下,应引入法律监督程序,确保最大化查明案件事实,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对于这类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并提前介入进行法律监督。因刑事案件前期取证面对的情况复杂多变,具有不可回溯性。在前期侦查取证工作合法高效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引入法律监督程序的目的就是避免侦查取证不及时甚至是不作为。

  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植物人,无法进行供述和辩解,也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能够参与诉讼过程,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可参照缺席审判案件的特点,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诉讼过程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高效。

  □ 卓德欣(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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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成为植物人如何追究刑责?

  2021年,重庆某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陶某用刀将黄某刺死后自杀,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陶某经抢救后成为植物人。

  就本案中该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实务中存在争议:1、犯罪嫌疑人作为无意识的植物人,对其犯罪行为无法进行陈述和辩解,也无接受诉讼活动的必要身体条件,故应当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其恢复意识后再追究。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成为植物人,但其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不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成为植物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认定为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判决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笔者以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接受审判的身体条件,也应当依法开展侦查、审查起诉等必要的诉讼活动。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成为植物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诉法》(下文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成为植物人,并非刑诉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存在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依据现行法律框架和规定来分析如何追究成为植物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刑诉法第二百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以上规定已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依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起诉和作出有罪判决。换句话说,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只要能够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以作出有罪判决,例如零口供有罪判决的案件,缺席审判的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高检规则”)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应当讯问的七种情形。刑诉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诉法和高检规则的规定,对于成为植物人的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讯问,则无法进行起诉,后续审判程序也就无从开展。

  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局限性,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引导社会价值观的导向。

  首先,针对犯罪嫌疑人成为植物人的情形,只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和审判。完善法律规定的设计,打通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制度障碍。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植物人的情形,可以解释为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同时进行法律监督、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既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又体现互相制约。

  其次,对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情况下,应引入法律监督程序,确保最大化查明案件事实,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对于这类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并提前介入进行法律监督。因刑事案件前期取证面对的情况复杂多变,具有不可回溯性。在前期侦查取证工作合法高效的情况下,才能确保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引入法律监督程序的目的就是避免侦查取证不及时甚至是不作为。

  再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植物人,无法进行供述和辩解,也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能够参与诉讼过程,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可参照缺席审判案件的特点,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确保诉讼过程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高效。

  □ 卓德欣(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