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起诉重庆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件

时间: 2021-11-24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20

江津区检察院检察官起诉重庆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 沈悦、余乐、蒋宁渝) “我们几人心存侥幸心理,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矿区进行越界开采,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我们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法院公开宣判时,黄某、陈某和涂某3名被告人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作所为后悔不已。

  11月8日,由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A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煤业)非法采矿案的黄某、陈某和涂某全部获刑,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5万元不等,对A煤业判处罚金10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该案涉案金额近7000万,是目前为止重庆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

  非法挖煤14年,掩耳盗铃难逃法网

  2018年11月,A煤业董事长主动到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反映称,“公司工人和技术人员在矿山新掘进巷道和布置工作面过程中,感觉矿山历史数据有问题,公司自查后却未发现端倪。”

  经查,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发现A煤业有越界采矿的行为,随即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4月,荣昌区公安局将A煤业现已离职歇业的前总经理黄某,高管陈某、涂某、张某和苏某五人涉嫌非法采矿案移送至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4年起,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黄某等人共同决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矿区进行越界开采。

  根据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的有关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入刑具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提。

  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经鉴定,仅2012年至案发,A煤业越界开采原煤18余万吨,矿产价值近7000万元。

  抽丝剥茧,对顶风作案“零容忍”

  该案案情重大,涉案金额巨大,且跨度时间长,人物关系复杂,这让承办检察官余乐及助理蒋宁渝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越界开采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并且,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极易造成山体坍塌等生态危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危及群众切身利益。”余乐从一开始就坚定了把案子办准、办好的决心。

  蒋宁渝详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引导协助公安机关从A煤业主管部门处调取应付检查的图纸,让绘图人员对真假图纸进行指认和区分并要求公安机关对A煤业补充起诉。

  根据《矿产资源犯罪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受雇用为非法采矿、破坏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非法采矿的涉案主体有多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出资者、组织者、经营者;第二个层次是管理者,即具体犯罪活动的执行者;第三个层次是提供具体劳务的打工者。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当重点打击第一层次的主体;对于第三层次的主体应当区分情况,对于仅仅领取正常劳务报酬且无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余乐提出,宽严相济不是一味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也不代表“一放了之”,要对涉嫌非法采矿的嫌疑人施行区别对待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合考虑后,为避免“够罪即捕”和“有罪必诉”,余乐、蒋宁渝前往A煤业询问公司员工,了解上述五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岗位分工及技术人员的薪资组成,并引导侦查人员补充他们的任职文件和薪资状况,最终认定黄某作为组织者应对其涉及的矿产价值负主要责任,陈某、涂某次之,鉴于A煤业、陈某、涂某有自首情节,且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分别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苏某为打工者,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获采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江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刚提到下一步工作时表示,江津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打击刑事犯罪的检察职能,当好国有财产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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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起诉重庆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件

江津区检察院检察官起诉重庆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件

  本网讯(通讯员 沈悦、余乐、蒋宁渝) “我们几人心存侥幸心理,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矿区进行越界开采,给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我们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法院公开宣判时,黄某、陈某和涂某3名被告人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所作所为后悔不已。

  11月8日,由江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A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煤业)非法采矿案的黄某、陈某和涂某全部获刑,分别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5万元不等,对A煤业判处罚金10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该案涉案金额近7000万,是目前为止重庆市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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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A煤业董事长主动到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反映称,“公司工人和技术人员在矿山新掘进巷道和布置工作面过程中,感觉矿山历史数据有问题,公司自查后却未发现端倪。”

  经查,荣昌区国土房管局发现A煤业有越界采矿的行为,随即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4月,荣昌区公安局将A煤业现已离职歇业的前总经理黄某,高管陈某、涂某、张某和苏某五人涉嫌非法采矿案移送至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4年起,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黄某等人共同决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矿区进行越界开采。

  根据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的有关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入刑具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提。

  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经鉴定,仅2012年至案发,A煤业越界开采原煤18余万吨,矿产价值近7000万元。

  抽丝剥茧,对顶风作案“零容忍”

  该案案情重大,涉案金额巨大,且跨度时间长,人物关系复杂,这让承办检察官余乐及助理蒋宁渝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越界开采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并且,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极易造成山体坍塌等生态危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危及群众切身利益。”余乐从一开始就坚定了把案子办准、办好的决心。

  蒋宁渝详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引导协助公安机关从A煤业主管部门处调取应付检查的图纸,让绘图人员对真假图纸进行指认和区分并要求公安机关对A煤业补充起诉。

  根据《矿产资源犯罪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受雇用为非法采矿、破坏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非法采矿的涉案主体有多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出资者、组织者、经营者;第二个层次是管理者,即具体犯罪活动的执行者;第三个层次是提供具体劳务的打工者。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当重点打击第一层次的主体;对于第三层次的主体应当区分情况,对于仅仅领取正常劳务报酬且无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余乐提出,宽严相济不是一味从宽,“少捕慎诉慎押”也不代表“一放了之”,要对涉嫌非法采矿的嫌疑人施行区别对待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综合考虑后,为避免“够罪即捕”和“有罪必诉”,余乐、蒋宁渝前往A煤业询问公司员工,了解上述五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岗位分工及技术人员的薪资组成,并引导侦查人员补充他们的任职文件和薪资状况,最终认定黄某作为组织者应对其涉及的矿产价值负主要责任,陈某、涂某次之,鉴于A煤业、陈某、涂某有自首情节,且黄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分别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苏某为打工者,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获采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江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刚提到下一步工作时表示,江津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打击刑事犯罪的检察职能,当好国有财产守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