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江北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德华:精简工作流程 保障当事人权利

时间: 2022-01-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05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由于办案机关并没有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当事人案件移送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实体权利。”对此,市政协委员、江北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德华提交了《建议全市公检法机关在案件移送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的提案,希望明确案件移送时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具体办案机关,明确移送时通知的时间,并及时提醒律师和当事人可以交下个阶段的授权所函等手续,尽可能减少繁杂的工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实体及程序权利。

不通知可能反而增加工作量

“案件移送,不仅仅发生在公检法机关之间,也发生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我国诉讼法对案件移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具有极大的制度意义。”朱德华称,由于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办案机关并没有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当事人案件移送情况,刑事案件开庭后律师才知道,等了很长时间的二审开庭,结果案件还在一审法院没有移送,使得当事人和律师在较长时间无法行使辩护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实体权利。

经过一段时间的走访调查,朱德华发现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移送时须通知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朱德华称,在司法实践中,各移送机关或接收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均不通知诉讼代理人,使得诉讼代理人及各当事人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而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案件移送时通知诉讼代理人会增加工作量。司法机关案件数量多、任务重,为减少工作量、减化工作流程,在可为可不为的情况下选择不为。但由于缺乏诉讼代理人的监督,各办案机关可能缺失了部分有效意见,甚至造成某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在客观上反而增加了部门的工作量,延长了办案周期。

同时,移出机关往往拒收接收机关这个阶段的手续,而接收机关又往往在没有案子的情况下不收将要接收的案子手续,导致案子到了,一时没有手续,司法机关就认为没有代理人,如不开庭书面处理可能快结案了,才通知当事人,这就导致代理人、辩护人往往对案子失控,导致的后果就是不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忽视,当事人对委托人的信任也打折。

给诉讼代理人有效准备时间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改善司法环境,朱德华表示,希望全市公检法机关明确案件移送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具体办案机关。确定由移送机关而非接收机关来通知诉讼代理人,因为案件移送到下一机关之前存在一段时间,由移送机关通知可以给诉讼代理人有效的准备时间。

“同时,要明确移送时通知的时间。”朱德华表示,基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建议移送机关在案件移送前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移送机关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接受机关应待其补齐以后才接受。明确移送时通知的方式。案件移送时通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为辅。当律师要求书面通知时移送机关应当出具书面通知,这可以防止案件移送机关无故拖延案件移送并糊弄诉讼代理人。

朱德华建议,司法机关要及时提醒律师和当事人可以交下个阶段的授权所函等手续,同时随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不管是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移送,还是民事案件在各法院之间移送,移送机关均应当把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尽可能减少繁杂的工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实体及程序权利。

朱德华先后担任江北区司法局助理员、江北区法院副院长,现任江北区司法局副局长。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朱德华一直关心关注全市司法工作的创新举措,此次他还提交了关于全市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早半小时放人进入的建议、关于完善律师调查令的建议等提案。除了司法工作,作为市政协委员的朱德华还十分关心民生工作,先后提交了关于加强我市老旧社区新增公共停车场设施的建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等提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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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江北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德华:精简工作流程 保障当事人权利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由于办案机关并没有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当事人案件移送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实体权利。”对此,市政协委员、江北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德华提交了《建议全市公检法机关在案件移送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的提案,希望明确案件移送时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具体办案机关,明确移送时通知的时间,并及时提醒律师和当事人可以交下个阶段的授权所函等手续,尽可能减少繁杂的工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实体及程序权利。

不通知可能反而增加工作量

“案件移送,不仅仅发生在公检法机关之间,也发生在不同层级法院之间。我国诉讼法对案件移送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具有极大的制度意义。”朱德华称,由于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办案机关并没有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当事人案件移送情况,刑事案件开庭后律师才知道,等了很长时间的二审开庭,结果案件还在一审法院没有移送,使得当事人和律师在较长时间无法行使辩护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实体权利。

经过一段时间的走访调查,朱德华发现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案件移送时须通知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朱德华称,在司法实践中,各移送机关或接收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均不通知诉讼代理人,使得诉讼代理人及各当事人不能及时有效沟通而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案件移送时通知诉讼代理人会增加工作量。司法机关案件数量多、任务重,为减少工作量、减化工作流程,在可为可不为的情况下选择不为。但由于缺乏诉讼代理人的监督,各办案机关可能缺失了部分有效意见,甚至造成某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在客观上反而增加了部门的工作量,延长了办案周期。

同时,移出机关往往拒收接收机关这个阶段的手续,而接收机关又往往在没有案子的情况下不收将要接收的案子手续,导致案子到了,一时没有手续,司法机关就认为没有代理人,如不开庭书面处理可能快结案了,才通知当事人,这就导致代理人、辩护人往往对案子失控,导致的后果就是不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忽视,当事人对委托人的信任也打折。

给诉讼代理人有效准备时间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改善司法环境,朱德华表示,希望全市公检法机关明确案件移送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具体办案机关。确定由移送机关而非接收机关来通知诉讼代理人,因为案件移送到下一机关之前存在一段时间,由移送机关通知可以给诉讼代理人有效的准备时间。

“同时,要明确移送时通知的时间。”朱德华表示,基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建议移送机关在案件移送前及时通知诉讼代理人,移送机关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接受机关应待其补齐以后才接受。明确移送时通知的方式。案件移送时通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为辅。当律师要求书面通知时移送机关应当出具书面通知,这可以防止案件移送机关无故拖延案件移送并糊弄诉讼代理人。

朱德华建议,司法机关要及时提醒律师和当事人可以交下个阶段的授权所函等手续,同时随案件材料一并移送。不管是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移送,还是民事案件在各法院之间移送,移送机关均应当把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尽可能减少繁杂的工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实体及程序权利。

朱德华先后担任江北区司法局助理员、江北区法院副院长,现任江北区司法局副局长。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朱德华一直关心关注全市司法工作的创新举措,此次他还提交了关于全市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早半小时放人进入的建议、关于完善律师调查令的建议等提案。除了司法工作,作为市政协委员的朱德华还十分关心民生工作,先后提交了关于加强我市老旧社区新增公共停车场设施的建议、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等提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新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 叶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