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推动地方立法 保护传统村落

时间: 2022-01-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292

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提交《关于制定<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议案》称,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建议市人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根据《文物保护法》等,该条例应包括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部分。

总则应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重庆市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认定与规划应规定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制度。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并与文物保护规划、文化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保护与发展应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对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村落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街巷、公共空间、古树名木、遗址遗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保持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

保障与监督应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投资、设立基金、捐赠、入股、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鼓励志愿者、公益组织等开展村史研究、传统文化整理、修缮维护、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以旧换新或者产权置换等方式,保护利用闲置传统建筑。

法律责任应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唐孝忠 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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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推动地方立法 保护传统村落

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提交《关于制定<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议案》称,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建议市人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根据《文物保护法》等,该条例应包括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部分。

总则应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重庆市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建立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认定与规划应规定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制度。中国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重庆市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产业布局、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居环境改善等内容,并与文物保护规划、文化旅游规划等相协调。

保护与发展应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对选址格局、传统建筑、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景观要素实施整体保护。保护传统村落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街巷、公共空间、古树名木、遗址遗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保持传统文化、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延续性。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

保障与监督应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投资、设立基金、捐赠、入股、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鼓励志愿者、公益组织等开展村史研究、传统文化整理、修缮维护、政策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以旧换新或者产权置换等方式,保护利用闲置传统建筑。

法律责任应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唐孝忠 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