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强:地方立法保护金佛山世遗资源

时间: 2022-01-2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509

市人大代表、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强,2018年当选为市五届人大代表以来,依法履职,提出多件书面建议,如加强固体废物利用、打造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人代会上,王光强提出《关于将<重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纳入2022年市人大立法”的议案》和《统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认定标准的建议》。

呼吁市级层面立法保护金佛山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11月,中国政府加入并承诺严格遵守该公约。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作为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6年6月,南川区制定了《重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金佛山保护办法》),确立了自然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实施主体、监督主体、领导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推动了金佛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法治化,但是,该办法与保护管理仍然存在差距。

《金佛山保护办法》只是政府规章,侧重于管理层面,法律手段偏弱,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震慑力不足,法律效力不够。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增强保护管理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自然遗产资源不受破坏。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金佛山保护办法》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责任不明确,未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如升级为地方性法规,更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保护措施针对性不强。《金佛山保护办法》对遗产地部分特定区域保护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对未开放区域观光、野外(洞穴)探险、科研科考等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对遗产地野生动植物保护也未提出特别的管理措施,只采取了与一般地质地貌、森林、草原等相同的保护措施,不足以对遗产地资源进行全方位保护。因此,为强化重庆市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纳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

统一物业纠纷诉讼时效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纠纷已成为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物业纠纷涉及基层治理,且牵涉面广、群体数量大,动辄引起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占基层法院民事案较大比例,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特别是《民法典》实施后,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认定存在争议。

对此,王光强向记者举了个案例:2017年,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

2021年,因部分业主从2017年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该物业公司遂将欠费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诉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物业公司主张2017年至210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超过3年诉讼时效。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费与分期支付的租金相似,属于分期给付之债,每一期租金均应自其支付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2017年至210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超过3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不能等同,如果分开计算诉讼时效,不仅割裂了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只要债权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最后一期应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2017年至210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便没有超过3年诉讼时效,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王光强说,基于上述案例,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让物业公司和业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预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他建议市高法院尽快统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时效认定标准,做到类案同判,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

记者 唐孝忠 饶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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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强:地方立法保护金佛山世遗资源

市人大代表、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光强,2018年当选为市五届人大代表以来,依法履职,提出多件书面建议,如加强固体废物利用、打造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人代会上,王光强提出《关于将<重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纳入2022年市人大立法”的议案》和《统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认定标准的建议》。

呼吁市级层面立法保护金佛山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11月,中国政府加入并承诺严格遵守该公约。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作为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16年6月,南川区制定了《重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金佛山保护办法》),确立了自然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实施主体、监督主体、领导部门、工作职责等内容。

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推动了金佛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法治化,但是,该办法与保护管理仍然存在差距。

《金佛山保护办法》只是政府规章,侧重于管理层面,法律手段偏弱,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震慑力不足,法律效力不够。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增强保护管理的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自然遗产资源不受破坏。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金佛山保护办法》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责任不明确,未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机构。如升级为地方性法规,更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保护措施针对性不强。《金佛山保护办法》对遗产地部分特定区域保护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对未开放区域观光、野外(洞穴)探险、科研科考等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对遗产地野生动植物保护也未提出特别的管理措施,只采取了与一般地质地貌、森林、草原等相同的保护措施,不足以对遗产地资源进行全方位保护。因此,为强化重庆市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纳入2022年度立法计划。

统一物业纠纷诉讼时效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纠纷已成为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物业纠纷涉及基层治理,且牵涉面广、群体数量大,动辄引起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已占基层法院民事案较大比例,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特别是《民法典》实施后,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认定存在争议。

对此,王光强向记者举了个案例:2017年,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合同签订后,该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

2021年,因部分业主从2017年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该物业公司遂将欠费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被诉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物业公司主张2017年至210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超过3年诉讼时效。

有人认为,物业服务费与分期支付的租金相似,属于分期给付之债,每一期租金均应自其支付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2017年至210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超过3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不能等同,如果分开计算诉讼时效,不仅割裂了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只要债权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最后一期应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2017年至210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便没有超过3年诉讼时效,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王光强说,基于上述案例,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让物业公司和业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预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他建议市高法院尽快统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时效认定标准,做到类案同判,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

记者 唐孝忠 饶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