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

时间: 2022-01-26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60

  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贾嗣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江津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规,首次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

  2020年,包工头许某辉按照承包人宋某利要求,组织工人在工地施工,按约由宋某利对许某辉提供的劳务进行结算。2021年2月,宋某利因无力支付37.7万余元工程款,向原告许某辉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因宋某利逾期仍未还款,许某辉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庭前阅卷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规定,决定采用一人独任模式审理该案。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示相关证据。法官对原、被告关系,欠条的出具等逐一进行询问,确认了被告欠款的事实,整个庭审仅持续了十五分钟左右。庭审结束后,原告及其代理人对江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大加赞许,纷纷表示该项规定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此项规定,打破了以往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规定,扩大了独任审理适用范围,免去了简单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选任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还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公正、高效诉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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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

  1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贾嗣人民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江津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规,首次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

  2020年,包工头许某辉按照承包人宋某利要求,组织工人在工地施工,按约由宋某利对许某辉提供的劳务进行结算。2021年2月,宋某利因无力支付37.7万余元工程款,向原告许某辉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因宋某利逾期仍未还款,许某辉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庭前阅卷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规定,决定采用一人独任模式审理该案。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示相关证据。法官对原、被告关系,欠条的出具等逐一进行询问,确认了被告欠款的事实,整个庭审仅持续了十五分钟左右。庭审结束后,原告及其代理人对江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大加赞许,纷纷表示该项规定大大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此项规定,打破了以往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规定,扩大了独任审理适用范围,免去了简单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选任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还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利,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公正、高效诉讼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