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渝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全民反拐”让“天下无拐”

时间: 2022-03-0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72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彭静,作为来自妇联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她将大量的热情倾注于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关注。

  今年全国两会,彭静重点围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全方位加强责任规制,借鉴全民反诈经验开展全民打拐,打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让“天下无拐”不再遥远。

  彭静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夫妻终于找到被拐卖14年的儿子孙卓的现实案例,道出了自己为何持续为严厉打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发声的初衷。

  彭静认为,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而在这些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妇女和儿童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人格权益和人身安全得不到根本保障。

  究其原因,彭静从法律层面分析,认为对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主体,无论是行政追责领域或是刑事处罚领域,都难以实现严格的追责和损害赔偿。

  特别是针对现行立法中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的起刑点较低、实践中只能通过数罪并罚方式加重刑罚的问题,彭静认为,应当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使收买人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打破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利益链条。

  “像全民反诈一样开展全民反拐。”这是彭静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每当妇女权益受损、儿童受到伤害,都会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谴责,这也说明整个社会对侵害妇女儿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当下,我们可以借鉴‘全民反诈’成功经验,依托已有的社会动员基础和工作机制,通力合作开展‘全民反拐’。”

  在彭静看来,“全民反拐”的基础是普及民众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宣传,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逐步增强群众“识拐、防拐、拒拐”的能力。

  如果地方政府、社区、司法机关及其他基层组织在防范和打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存在不作为、懒政甚至包庇、纵容行为,应该怎么办?彭静认为,对于不作为、懒政行为,可以通过在法律上设置强制报告制度和案件转送等机制,建立完善的犯罪行为监管体系。对于包庇、纵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共同犯罪进行严格追责。

  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完善对受害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机制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织密社会保障网,加强救助,让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彭静表示。

  在彭静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实施以来,在提高妇女的地位、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也出现了责任不明晰、缺乏相关处置机制等问题。

  对此,彭静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历提出了四条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强制报告、移送制度;在草案中增加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怠于履职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原则性条款;赋予妇联针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彭静特别提到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这个问题。她表示,例如在职场应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待遇、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应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彭静还建议,可以考虑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利于女性生育后职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在禁止歧视女性的同时,对社会生活和家庭分工中承担较大责任的女性给予一定的促进性、激励性措施,为女性的职业发展和责任分担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记者 叶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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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渝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全民反拐”让“天下无拐”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彭静,作为来自妇联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她将大量的热情倾注于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关注。

  今年全国两会,彭静重点围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优化生育政策,全方位加强责任规制,借鉴全民反诈经验开展全民打拐,打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让“天下无拐”不再遥远。

  彭静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夫妻终于找到被拐卖14年的儿子孙卓的现实案例,道出了自己为何持续为严厉打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发声的初衷。

  彭静认为,收买助长了拐骗行为,给被拐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而在这些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妇女和儿童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人格权益和人身安全得不到根本保障。

  究其原因,彭静从法律层面分析,认为对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主体,无论是行政追责领域或是刑事处罚领域,都难以实现严格的追责和损害赔偿。

  特别是针对现行立法中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犯罪的起刑点较低、实践中只能通过数罪并罚方式加重刑罚的问题,彭静认为,应当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使收买人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打破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利益链条。

  “像全民反诈一样开展全民反拐。”这是彭静一直以来坚持的观点。“每当妇女权益受损、儿童受到伤害,都会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和谴责,这也说明整个社会对侵害妇女儿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当下,我们可以借鉴‘全民反诈’成功经验,依托已有的社会动员基础和工作机制,通力合作开展‘全民反拐’。”

  在彭静看来,“全民反拐”的基础是普及民众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宣传,让民众知晓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逐步增强群众“识拐、防拐、拒拐”的能力。

  如果地方政府、社区、司法机关及其他基层组织在防范和打击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存在不作为、懒政甚至包庇、纵容行为,应该怎么办?彭静认为,对于不作为、懒政行为,可以通过在法律上设置强制报告制度和案件转送等机制,建立完善的犯罪行为监管体系。对于包庇、纵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共同犯罪进行严格追责。

  在打击犯罪行为的同时,完善对受害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机制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织密社会保障网,加强救助,让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彭静表示。

  在彭静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实施以来,在提高妇女的地位、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也出现了责任不明晰、缺乏相关处置机制等问题。

  对此,彭静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历提出了四条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强制报告、移送制度;在草案中增加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怠于履职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原则性条款;赋予妇联针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彭静特别提到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这个问题。她表示,例如在职场应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待遇、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应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彭静还建议,可以考虑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利于女性生育后职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在禁止歧视女性的同时,对社会生活和家庭分工中承担较大责任的女性给予一定的促进性、激励性措施,为女性的职业发展和责任分担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记者 叶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