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用生命“赶路”?要从这个案例中汲取教训

时间: 2022-03-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4937

  日前,万州区金陵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周某某驾驶小轿车沿金陵路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金陵路一斑马线路段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包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

  交巡警调取了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可以清晰地看见,事故发生时,车行道绿灯已经亮起,人行横道红绿灯行人通行信号为红灯,监控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瞬间。

  行人包某某在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时仍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交巡警依法认定包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车驾驶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交巡警依法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通讯员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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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用生命“赶路”?要从这个案例中汲取教训

  日前,万州区金陵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周某某驾驶小轿车沿金陵路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金陵路一斑马线路段时,与正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的包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

  交巡警调取了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可以清晰地看见,事故发生时,车行道绿灯已经亮起,人行横道红绿灯行人通行信号为红灯,监控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的瞬间。

  行人包某某在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显示红灯时仍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交巡警依法认定包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车驾驶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安全,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交巡警依法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通讯员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