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检证明”就确保正品?消费者网购二手名表遇“组装货”获三倍赔偿

时间: 2022-03-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87

  当下,“有国检证明”已成为网上购物、直播带货中卖家保证商品质量的口头禅。但“有国检证明”就能确保商品如卖家宣传所示吗?事实证明不然。

  消费者黎先生花上万元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有国检证明”的二手名表就被发现货不对板,宣传的鳄鱼皮表带实为牛皮表带, 18k玫瑰金表扣仅为镀金。交涉未果后,黎先生以遭受消费欺诈为由将卖家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和某电商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款并三倍赔偿。

  2020年底,原告黎先生在某电商公司旗下二手交易平台购物网站上,向被告某公司经营的二手奢侈品专营网店以1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手表,并向卖家确认了手表如销售详情页的图片所示,表带为鳄鱼皮材质,表扣材质为18K玫瑰金。但收到手表后却发现表带为牛皮材质,表扣系镀金。

  法院审理中,某公司确认了表带为牛皮材质,表扣系镀金,与销售详情页上图片不一致。表示该涉案手表整个是回收的,回收后表带因为使用有问题,从某品牌售后处采购而来,某品牌原装就没有鳄鱼皮和18K玫瑰金的材质;并提供了“国检证明”,即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消费争议商品检测中心出具的名表鉴定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的结论为符合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售出的手表与产品在销售时宣传的参数存在巨大差异,宣传中描述的表带、表扣材质经确认为虚假事实,而被告关于产品参数的介绍、图片描述等足以影响原告的购买行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为二手某品牌手表,应保证其属于该品牌,但被告举示的名表鉴定评估报告单只是证明符合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描述的材质不明确,且和销售时产品参数不一致,故不能直接证明涉案表为某品牌;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从某品牌方进货表带,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某品牌原装的该型号手表表带参数确为牛皮材质,表扣为镀金材质。故被告某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对于产品参数描述不真实,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手表为某品牌正品手表,致使原告购买该二手手表,构成欺诈,应给予三倍赔偿。

  由于原告黎先生未举证证明被告某电商公司为涉案交易平台某购物平台所属公司的提供者及明知或者应知被告某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要求某电商公司承担欺诈的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渡口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公司退还黎先生购物款11500元,赔偿黎先生34500元。

  通讯员 韩姝 王秀丽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有国检证明”就确保正品?消费者网购二手名表遇“组装货”获三倍赔偿

  当下,“有国检证明”已成为网上购物、直播带货中卖家保证商品质量的口头禅。但“有国检证明”就能确保商品如卖家宣传所示吗?事实证明不然。

  消费者黎先生花上万元在某购物网站上购买“有国检证明”的二手名表就被发现货不对板,宣传的鳄鱼皮表带实为牛皮表带, 18k玫瑰金表扣仅为镀金。交涉未果后,黎先生以遭受消费欺诈为由将卖家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和某电商公司起诉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款并三倍赔偿。

  2020年底,原告黎先生在某电商公司旗下二手交易平台购物网站上,向被告某公司经营的二手奢侈品专营网店以1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手表,并向卖家确认了手表如销售详情页的图片所示,表带为鳄鱼皮材质,表扣材质为18K玫瑰金。但收到手表后却发现表带为牛皮材质,表扣系镀金。

  法院审理中,某公司确认了表带为牛皮材质,表扣系镀金,与销售详情页上图片不一致。表示该涉案手表整个是回收的,回收后表带因为使用有问题,从某品牌售后处采购而来,某品牌原装就没有鳄鱼皮和18K玫瑰金的材质;并提供了“国检证明”,即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消费争议商品检测中心出具的名表鉴定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的结论为符合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售出的手表与产品在销售时宣传的参数存在巨大差异,宣传中描述的表带、表扣材质经确认为虚假事实,而被告关于产品参数的介绍、图片描述等足以影响原告的购买行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为二手某品牌手表,应保证其属于该品牌,但被告举示的名表鉴定评估报告单只是证明符合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描述的材质不明确,且和销售时产品参数不一致,故不能直接证明涉案表为某品牌;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从某品牌方进货表带,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某品牌原装的该型号手表表带参数确为牛皮材质,表扣为镀金材质。故被告某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对于产品参数描述不真实,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手表为某品牌正品手表,致使原告购买该二手手表,构成欺诈,应给予三倍赔偿。

  由于原告黎先生未举证证明被告某电商公司为涉案交易平台某购物平台所属公司的提供者及明知或者应知被告某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要求某电商公司承担欺诈的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渡口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某公司退还黎先生购物款11500元,赔偿黎先生34500元。

  通讯员 韩姝 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