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拒去托老院 状告子女获支持

时间: 2022-03-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21

  潼南区桐梓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冉老太和老伴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2017年,老伴去世,年过八旬的冉老太便由2个儿子和4个女儿轮流赡养照顾。2021年上半年,因冉老太的大儿子陈某明一家人均在外地打工生活,便提出将她送到托老院,遭到了老人家的拒绝,于是陈某明便不再照顾其母。随后,冉老太遂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该院最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冉老太的诉求。

  儿子欲送母亲去托老院

  老人起诉要求随子女生活

  “冉老太与老伴育有2个儿子和4个女儿,以前,她与老伴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老两口过着安宁的日子,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7年。”昨日,潼南区法院法官刘芯妍向记者介绍道,2017年,冉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小儿子觉得自己也年纪大了,父母跟随自己生活了这么多年,哥哥和姐妹们也该共同照顾母亲了。

  6个子女经商议后,便从那一年起开始轮流照顾母亲,每人照顾1个月,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序。子女轮流照顾的赡养模式一直持续到2021年上半年。由于大儿子陈某明一家人均远在外地,便提出变更赡养模式,欲将冉老太送到托老院生活或将其带到打工所在地生活。

  “由于冉老太记忆力衰退,坚持要跟随子女生活,而唯独其大儿子情况特殊,所以才引发了讼争。”刘芯妍说,冉老太不愿意去托老院,也不愿去大儿子的打工地,坚持要在潼南区跟随子女轮流生活。在与陈某明交涉无果后,去年8月,冉老太便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潼南区法院依法判决6个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将自己送到托老院,而必须由子女轮流照顾,每次照顾期限以一个月为周期。

  在诉讼期间,其他5名子女继续履行照顾母亲的义务。

  裁判尊重老人意愿

  由子女轮流照顾赡养

  按照农村的风俗,有些父母一般都是由儿子赡养,而出嫁的女儿一般不用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主审法官刘芯妍说,本案中冉老太的4个女儿均自觉自愿履行了赡养母亲的义务。诉讼中,大儿子陈某明辩称,其一家人均常年在外地打工生活,每年两次回老家照顾母亲会比较麻烦,坚持要将母亲送到托老院。小女儿陈某梅则认为,自己患有尿毒症,每周需进行3次透析治疗,因此拒绝赡养照顾母亲。

  考虑到大儿子陈某明的具体情况,刘芯妍和冉老太的代理人走访了潼南区及周边的5家托老院,优选条件较好、服务质量较高的进行对比,可冉老太仍坚持不去托老院生活。刘芯妍尝试过调解,但因各方分歧较大,最终只能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让我意外的是,庭审刚结束,冉老太的大儿子随即离开,其他子女也走了,撇下老人自个儿在法庭。”刘芯妍说,她当时非常生气,于是立即追了出去,对陈某明等赡养义务人逐一进行训诫,然后全部请回法庭,履行完诉讼程序,并责令其接走冉老太。

  很快,潼南区法院就对该案作出裁判,依法支持了冉老太的诉讼请求,由其6个子女轮流照顾赡养,每人以1个月为周期,给予陈某梅司法关怀,裁判她轮流赡养其母半个月。刘芯妍说,由于与陈某明沟通困难,她便对其儿子进行释法说理,然后让他给父亲做工作。做通工作后,陈某明的妻子便决定回老家照顾冉老太。

  最近,刘芯妍走访了冉老太。见到刘芯妍,冉老太异常激动,握住刘芯妍的手不停致谢。她告诉刘芯妍,老伴去世后,她记忆力越来越差,所以害怕孤独,总觉得有子女在身边才安全,现在有了判决书,她感到非常踏实,再也不怕再被子女提出送到托老院去了。

  ■ 法官说法

  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人性化处理纠纷

  审理了许多赡养纠纷的法官刘芯妍认为,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实际赡养需求,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人性化处理纠纷。作为司法机构,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要大力弘扬孝老爱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的传统永续绵延。

  ■ 专家说法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义务人无权拒绝履行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师李昌超博士认为,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已成为全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社会话题和现实问题。

  在大多数老人享受“夕阳红”幸福生活的同时,有一些子女将年老体弱的父母视为负担,而拒绝履行法定赡养扶助义务。对此,应当德法并重、多措并举。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普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形成人人有关爱老人理念、人人行赡养老人义务。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拒绝履行。如果子女不履行该项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公安局或者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让他们帮忙调解和劝阻。如果调解达成相关赡养协议的,对方必须履行。如果调解无效或子女不履行协议的,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强制履行赡养协议。

  同时,也应立足现实问题,针对赡养人赡养能力较弱或者缺失的情况,严格落实国家救助政策,一方面做好社会帮扶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老人和子女的沟通协调工作,寻求妥善稳妥的应急机制、替代方案。具体生活中,老人与子女的生活习惯可能不尽相同,双方应充分尊重,深度沟通,寻求妥适的具体解决办法。

  记者 唐孝忠

  相关案例

  9旬老人无人赡养

  尊重老人意愿化解纠纷

  2021年10月,本报曾报道9旬老人起诉6个子女的纠纷。刘某已95岁高龄,其老伴在几年前去世,两人育有6名子女,其中最大的子女75岁,最小的子女也近60岁。针对刘某的赡养问题,6个子女之前曾达成过初步协议,但因长子生病等原因,子女之间对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均不愿接手照料父亲。于是,刘某将6个子女起诉至潼南区法院。

  庭审前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查明,除长子、长女身体欠佳外,其余子女身体较健康,但只有长子和次子居住在乡下,其余子女均不在本地生活,存在不便照料其父亲的情形。且经法官询问,刘某表示,愿意跟随长子和次子居住生活。于是,潼南区法院尊重老人意愿,按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原则,结合6个子女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刘某由长子和次子轮流赡养,长子赡养5个月、次子赡养7个月,未直接赡养老人的其他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成功化解了这起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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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拒去托老院 状告子女获支持

  潼南区桐梓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冉老太和老伴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2017年,老伴去世,年过八旬的冉老太便由2个儿子和4个女儿轮流赡养照顾。2021年上半年,因冉老太的大儿子陈某明一家人均在外地打工生活,便提出将她送到托老院,遭到了老人家的拒绝,于是陈某明便不再照顾其母。随后,冉老太遂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该院最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冉老太的诉求。

  儿子欲送母亲去托老院

  老人起诉要求随子女生活

  “冉老太与老伴育有2个儿子和4个女儿,以前,她与老伴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老两口过着安宁的日子,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7年。”昨日,潼南区法院法官刘芯妍向记者介绍道,2017年,冉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小儿子觉得自己也年纪大了,父母跟随自己生活了这么多年,哥哥和姐妹们也该共同照顾母亲了。

  6个子女经商议后,便从那一年起开始轮流照顾母亲,每人照顾1个月,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序。子女轮流照顾的赡养模式一直持续到2021年上半年。由于大儿子陈某明一家人均远在外地,便提出变更赡养模式,欲将冉老太送到托老院生活或将其带到打工所在地生活。

  “由于冉老太记忆力衰退,坚持要跟随子女生活,而唯独其大儿子情况特殊,所以才引发了讼争。”刘芯妍说,冉老太不愿意去托老院,也不愿去大儿子的打工地,坚持要在潼南区跟随子女轮流生活。在与陈某明交涉无果后,去年8月,冉老太便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潼南区法院依法判决6个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将自己送到托老院,而必须由子女轮流照顾,每次照顾期限以一个月为周期。

  在诉讼期间,其他5名子女继续履行照顾母亲的义务。

  裁判尊重老人意愿

  由子女轮流照顾赡养

  按照农村的风俗,有些父母一般都是由儿子赡养,而出嫁的女儿一般不用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主审法官刘芯妍说,本案中冉老太的4个女儿均自觉自愿履行了赡养母亲的义务。诉讼中,大儿子陈某明辩称,其一家人均常年在外地打工生活,每年两次回老家照顾母亲会比较麻烦,坚持要将母亲送到托老院。小女儿陈某梅则认为,自己患有尿毒症,每周需进行3次透析治疗,因此拒绝赡养照顾母亲。

  考虑到大儿子陈某明的具体情况,刘芯妍和冉老太的代理人走访了潼南区及周边的5家托老院,优选条件较好、服务质量较高的进行对比,可冉老太仍坚持不去托老院生活。刘芯妍尝试过调解,但因各方分歧较大,最终只能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让我意外的是,庭审刚结束,冉老太的大儿子随即离开,其他子女也走了,撇下老人自个儿在法庭。”刘芯妍说,她当时非常生气,于是立即追了出去,对陈某明等赡养义务人逐一进行训诫,然后全部请回法庭,履行完诉讼程序,并责令其接走冉老太。

  很快,潼南区法院就对该案作出裁判,依法支持了冉老太的诉讼请求,由其6个子女轮流照顾赡养,每人以1个月为周期,给予陈某梅司法关怀,裁判她轮流赡养其母半个月。刘芯妍说,由于与陈某明沟通困难,她便对其儿子进行释法说理,然后让他给父亲做工作。做通工作后,陈某明的妻子便决定回老家照顾冉老太。

  最近,刘芯妍走访了冉老太。见到刘芯妍,冉老太异常激动,握住刘芯妍的手不停致谢。她告诉刘芯妍,老伴去世后,她记忆力越来越差,所以害怕孤独,总觉得有子女在身边才安全,现在有了判决书,她感到非常踏实,再也不怕再被子女提出送到托老院去了。

  ■ 法官说法

  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人性化处理纠纷

  审理了许多赡养纠纷的法官刘芯妍认为,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实际赡养需求,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人性化处理纠纷。作为司法机构,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要大力弘扬孝老爱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的传统永续绵延。

  ■ 专家说法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义务人无权拒绝履行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师李昌超博士认为,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已成为全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社会话题和现实问题。

  在大多数老人享受“夕阳红”幸福生活的同时,有一些子女将年老体弱的父母视为负担,而拒绝履行法定赡养扶助义务。对此,应当德法并重、多措并举。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普及《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形成人人有关爱老人理念、人人行赡养老人义务。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拒绝履行。如果子女不履行该项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公安局或者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让他们帮忙调解和劝阻。如果调解达成相关赡养协议的,对方必须履行。如果调解无效或子女不履行协议的,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强制履行赡养协议。

  同时,也应立足现实问题,针对赡养人赡养能力较弱或者缺失的情况,严格落实国家救助政策,一方面做好社会帮扶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做好老人和子女的沟通协调工作,寻求妥善稳妥的应急机制、替代方案。具体生活中,老人与子女的生活习惯可能不尽相同,双方应充分尊重,深度沟通,寻求妥适的具体解决办法。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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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老人意愿化解纠纷

  2021年10月,本报曾报道9旬老人起诉6个子女的纠纷。刘某已95岁高龄,其老伴在几年前去世,两人育有6名子女,其中最大的子女75岁,最小的子女也近60岁。针对刘某的赡养问题,6个子女之前曾达成过初步协议,但因长子生病等原因,子女之间对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均不愿接手照料父亲。于是,刘某将6个子女起诉至潼南区法院。

  庭审前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查明,除长子、长女身体欠佳外,其余子女身体较健康,但只有长子和次子居住在乡下,其余子女均不在本地生活,存在不便照料其父亲的情形。且经法官询问,刘某表示,愿意跟随长子和次子居住生活。于是,潼南区法院尊重老人意愿,按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原则,结合6个子女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刘某由长子和次子轮流赡养,长子赡养5个月、次子赡养7个月,未直接赡养老人的其他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成功化解了这起赡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