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案,查获非法捕捞鱼获4斤,抓获涉案人员8人。 3月15日22时许,民警在中和街道梅江河附近巡河时,发现一小地名为“细梗”的梅江河流域内,有人以潜水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迅速出击,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收缴潜水服、氧气筒、电棒等电鱼工具一套,查获非法捕捞鱼获物4斤20条。 目前,已有5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仍在侦办中。 记者 姚华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凡禁渔期间查获的电、毒、炸鱼,投放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一律按照从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广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将对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在禁渔期内,不允许市场、餐馆等销售、收购、经营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违反者将依照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广大群众如发现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可举报。 |